关于印发辽阳市加快房地产
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阳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
为有效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关于印发全省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相关政策,适应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努力完成化解房地产库存任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将化解房地产库存与完善体制机制相结合,逐步建立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推动城镇居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有序引导农民工和农民进城居住;与发展服务业相结合,利用好已建成的商业设施,大力发展服务业;与企业兼并重组相结合,通过去库存推动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二、工作目标
据统计,目前我市商品房库存量为358万平方米,房地产去化周期近30个月。2017年计划商品房销售面积150平方米,增长10%,到年末力争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8个月以内。到2018年全市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12至18个月合理区间。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行棚改安置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加大力度推行分散化、市场化、货币化安置,加快棚户区改造征收速度,最大限度消化存量住房,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使开发企业有能力、有信心继续在我市房地产行业投资、建设。2018年继续提高我市棚户区改造分散化、市场化、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二)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河东交通枢纽一期、朝光和下王家公交首末站建设,加快建设北环路,有序推进大型人防公交枢纽工程。完成胜利路、28条街巷道路维修改造,新建和改造燃气管网63.5公里,完成供水和供暖设施升级。建设6座垃圾中转站,环卫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完善城市功能,增强保障能力,促进商品房销售,加快房地产去库存。
(三)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定期举办房交会,每年至少举办春、秋两季房交会,并做到早组织、早宣传。在房交会期间,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将国家、省、市对购房户的优惠政策用活、用足。制定个人购房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团购,非房交会期间团购商品住房超过100套的,可享受上届房交会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若干意见》(辽市政发〔2016〕23号),对居民在一年内卖旧买新,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市、区财政按受益比例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50%给予兑现。市教育局本着“户口、房照一致,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形式,将直属初中招生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农民工随迁子女需办理迁入地“居住证”方可入学。对符合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条件的(有本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和原籍户口)小学一年级新生或小学应届毕业生,均安排到公立小学或中学就读。就学后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协调我市各银行机构规范涉房地产金融服务流程,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协调银监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各银行机构相关服务和收费。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进一步推进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进一步深化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合理放宽贷款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贷款效率。进一步落实完善公积金异地贷款相关政策,将公积金主要用在购房贷款和购房提取上。缴存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相互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贷款购房,增加共同还款人,提高贷款能力。我市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含商品房和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申请提取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六)千方百计落实好房地产土地政策。
1.宏观调控房地产土地供应市场。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房地产用地方向和原则,结合房地产去库存现状,实施有效用地调节政策,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在住房供求关系紧张地区适度增加用地规模;对房地产库存较高的城市,减少直至停止住房用地供应;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17年,从土地供应计划着手,优先确保棚改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同时收紧商品住宅供地量,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2.规范土地市场价格。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更新调整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辽市政发〔2016〕29号),执行新基准地价,把控房地产土地成本,确保房地产土地市场价格平稳合理。
3.把握政策,鼓励房地产用地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等要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新兴产业基地,鼓励库存房地产转型进入租赁市场,盘活库存非住宅类商品房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转型为医卫、慈善、办公、旅游、文化等专项产业。
4.加强批后监管,盘活闲置土地。做好房地产用地的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工作,敦促企业开工、竣工。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动工开发期1年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认定其为闲置土地,按照相关规定收取闲置土地费;超过动工开发期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重新进入土地市场,积极盘活闲置土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房地产去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制定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去库存、稳市场工作的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县(市)区政府去库存工作予以指导并实时督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和落实金融、税收、土地等相关政策,营造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政策环境。
(二)结合实际,分类调控。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辖区内房地产库存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县(市)区要暂停土地供应。
(三)实事求是,应统尽统。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密切配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对“一套表”联网直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梳理,做到应入库的企业和项目全部入库,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地反应房地产市场真实运行情况。每月将统计“一套表”房地产销售数据与住建网签登记销售数据进行核实、比对、分析,为切实消化房地产库存,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完善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交易网签备案。
(四)加强督查,考核问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省委、省政府及市政府出台的房地产去库存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逐条梳理、分解落实。对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尽快采取措施,明确时限,确保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政策框架内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市政府将加强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督查督办和考核问责,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迟缓、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