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3月2日
关于明确我市农村土地综合
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54号)精神,为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顺利实施,参照其他城市经验,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使用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安排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增减挂钩土地复垦、提质改造等项目),均按照《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计划。
依据国家、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及资金安排意见,市政府审议后下达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二)立项。
1.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下达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2.市政府依据各县(市)区政府申请,责成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财政、农业、水务等相关部门,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下达项目立项批复的意见,市政府审议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设计和预算。
1.各县(市)区政府确定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市政府立项批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项目预算报告,报请市政府批准。
2.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组织财政、农业、水务等相关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报告批复文件。
(四)实施。
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组织项目实施。
(五)验收。
1.县(市)区政府组织进行项目初验,并申请市政府验收。
2.市政府委托市征地事务处开展技术复核。
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组织财政、农业、水务等相关部门,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依据县(市)区政府验收申请和市征地事务处出具的技术复核报告,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市政府审议后下达项目验收批复文件。
二、凡使用县(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安排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增减挂钩土地复垦、提质改造等项目),均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计划。
由县(市)区政府下达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二)立项。
1.各县(市)区政府安排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立项申请。
2.县(市)区政府依据项目法人单位申请,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下达立项批复。
(三)规划设计及预算。
1.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县(市)区政府立项批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项目预算报告,报请县(市)区政府批准。
2.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项目预算报告进行审查并下达批复文件。
(四)实施。
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五)验收。
县(市)区政府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下达验收批复文件。
(六)复核。
1.县(市)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技术复核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征地事务处开展技术复核,并依据《技术复核报告》提出技术复核审查意见。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意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