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范围
及税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有关规定,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地税局的职责和工作,由合并后的税务局承担。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244号)第三条规定中:“通知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通知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