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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时间:2018-12-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龙湾中央商务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行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均在城中村之列。南票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村屯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以改善城市环境、完备城市整体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征收标准,整体征收、分步开发、积极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龙湾中央商务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成立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政府委托,按各自管辖区域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改造项目可设临时指挥部,接受所在区域领导小组领导(各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各领导小组)。
第五条 住建、公安、法制、信访、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工商、人社、物价、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列入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项目计划中,属于公共利益项目,项目计划必须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各领导小组应分别建立本地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土地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平衡使用。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将农村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农用地、荒地一并征用。由于指标限制不能一次性全部征用的,优先安排整体征用村屯宅基地。改造综合开发用地之外暂未作规划的其他土地,应采取增减挂钩方式申请土地指标。
第十一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十二条 如宅基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其他农用地不能一并征用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控制农用地看护房屋的建设,加强农用地上房屋建设的审批管理,严禁乱搭乱建、抢栽抢种行为。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负责城中村用地的报批工作。乡(街道)、村委会负责发放土地补偿款,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征收及征收前违章占建行为的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除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的补偿,原则上依据《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面积综合补偿单价可由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城中村土地实行净地出让,公开拍卖。
第三章  房屋征收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应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征收。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市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部门是本区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区两级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分别在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房屋征收服务、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各级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从事委托的工作。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应按《葫芦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葫政发〔2011〕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同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进行微调,补充到征收方案中进行公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可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各项目征收方案可针对本区域实际情况对无照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调整。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和具备“三在”(户口、房屋、住人)条件的,可按1250元/㎡标准实施代建,代建面积为45㎡,经本户自愿申请可增加面积至60㎡,增加面积出资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基准代建价款的2至3倍出资,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对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户的奖励标准和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村委会和城管部门要形成监督控制城中村违法建筑的合力,市城管支队是违法建筑拆除的执行主体。村(居)委会应负起监管责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工作中,要严格确认房屋产权。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由住建、规划、国土、纪检等部门组成的产权确认小组,加强对无档案房照和审批件的确认,做好产权手续的公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建部门、乡镇政府(街道)要严格管理城市居民在农村购房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各辖区内城中村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做好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信访调处工作,强化信访预防、现场接待、综合调处等手段,有效化解矛盾。
第四章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起点配套、高水平回迁的原则,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小区规划设计,配套设施要齐全,单体建筑原则上以高层为主。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对具备城市基础配套条件的区域优先进行改造。
第二十八条 回迁小区的规划应统筹考虑村民安置情况、环境、风俗习惯和经济发展因素。各领导小组要重视回迁小区的设计和建设标准的控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出台《葫芦岛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楼建设标准》等文件,规范全市城中村改造回迁楼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棚户区项目的优惠政策,需要特殊优惠政策的须经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回迁工程原则上由各项目责任主体统一建设。委托开发企业代建的回迁工程,各项目责任主体必须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备案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四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领导小组应重视回迁小区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建成房屋及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综合验收并备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参与回迁楼的验收工作,确保回迁户平稳入住。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回迁楼建设工程应接受回迁户代表的监督。
第五章入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并研究建立建成回迁小区居民入住后的长效管理机制。鼓励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建成回迁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小区应按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社区(村委会)、物业、医疗卫生、商业等配套用房,上述配套用房可结合村集体房屋回迁实行置换。
第三十七条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回迁小区入住、物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入住收费标准,确保城中村改造居民“住得进、住得好、住得稳”。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后的社区(村委会),应预留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办公场所,为就业和社会保障一站式服务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第三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集体土地全部征为国有后,要同时做好村民变市民、村委会变社区、农村变城市的“三转变”工作。转变身份的村民,享受与城镇同类人员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第四十条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土地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50%的),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依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居民,享受全市统一的统筹城乡就业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公安部门应严厉打击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欺诈犯罪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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