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环保“土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3号)精神,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25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等方面的会议纪要、制度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限制环境监管的未成文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分工
本次清理范围:凡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等方面的会议纪要、制度中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限制环境监管的未成文规定等。
本次清理工作分工: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不能确定起草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由各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机构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的重点清理
(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检查次数等方式,阻碍或禁止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缓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三)违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规定,干扰或禁止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和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或允许项目单位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
(五)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宣传材料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清理步骤和时间
本次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清理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开始,8月31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阶段(现在-8月11日)。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底数,对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造册。
(二)审查阶段(8月13日-8月18日)。
1.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逐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继续执行、修改、失效或废止的决定。
2. 以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经制定、执行部门审查后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失效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填写《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清理情况统计表》,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公布、备案阶段(8月21日-8月31日)。
1. 以本部门名义制发或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经清理后,确认为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媒体予以公布。
市政府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失效、废止的公告。
2. 公布后,市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将本部门宣布失效、废止的文件在8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将本地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结果汇总后在2017年8月28日前将本部门清理结果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pfzbbsk@.126.com,联系电话:0434—3277380。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清理工作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要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清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接受社会监督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文件的投诉举报,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制度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