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我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应由购买方(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金征缴标准为房屋交易价格的0.5%,交易价格按照税务部门征收契税的计税价格确定,再通过年期修正系数调整不同出让年期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无交易价格的,参照市地税局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征税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的其他房屋价格计算确定。
三、经批准转让后的土地出让年期为70年,从同一宗地的第一套房屋经批准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同时标注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转让批准时间、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和本套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
四、为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降低成本,简化操作程序,仅在同一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权利类型按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