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建委关于加快市区国有房屋出售的通知
白政办发〔2007〕40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市区国有房屋出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白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市区国有房屋出售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出售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建设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房屋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国有房屋的政策
国有房屋出售的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前,市区现有国有房屋全部出售。
计算公式:优惠标准仍按《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优惠政策的通知》(白政发〔2000〕22号)文件规定执行;
超出住房暂控面积部分,按《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10号)文件规定执行;
营业性质的国有房屋一律执行市场价出售。
二、出售国有房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出售国有房屋的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实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对因生活特别困难购买不起国有房屋且符合《白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发〔2007〕11号)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将其迁入廉租住房,其国有房屋由政府收回后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