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06〕49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白城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推动全市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节约能源,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为核心的绿色建筑,全面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塑钢门窗、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建筑门窗及其构配件、节能建筑采暖、制冷设备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制度。
(二)继续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规程、图集等。对新建建筑要从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做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加快节能建筑认定工作,促进供热改革。
三、工作措施
(一)狠抓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工作1.召开全市建材企业及相关部门关于做好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促进建材企业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认定的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制发统一证书。2.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中使用的墙体材料、建筑门窗及配件、墙体及屋面保温隔热材料、散热器、塑料管材等产品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律不得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二)强化节能建筑的认定工作
1.对所有新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未做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予进行节能建筑的认定审查。
2.节能建筑认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合格后签发《认定证书》和《节能标识》。(三)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1.以新建建筑在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形成一个各环节互动、各主体互动的行之有效的闭合管理。
2.通过质监站和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中节能建筑的建筑材料产品质量严格把关,使用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性能检测报告。未经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节能专篇(章)。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建筑设计任务书中,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提出节能要求。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定设计合同时,必须将建筑节能的要求列入合同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强制性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建筑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应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作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的必备材料。
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在保温体系做隐蔽工程前进行。验收前,必须向同级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报告。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依照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在施工、验收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记录文件与资料,应当另“建筑节能类”专卷,其资料整理及目录依照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委托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建筑节能的规定,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并保证工程设计质量。
建筑专业、暖通专业必须进行建筑节能热工计算,并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部分,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4.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并签署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建筑节能设计通过审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5.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未经审查机构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不得用于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必须经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性能检验报告。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检复验。
6.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图文件和相关规范对建筑节能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对设计、施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必须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或施工单位改正。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标准规法对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对没有实施建筑节能的建筑工程,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8.建筑节能实行专项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填写《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竣工验收意见表》,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备案。未经专项验收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9.支持和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积极扶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和对节能及改善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与产品的开发企业,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发展一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形成生产规模,为2007年1月1日“禁实”奠定基础。(四)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目录,有针对性的优胜劣汰,应用和推广节能达标、质量好的产品。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白城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成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继武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大伟 市监察局局长
冷有春 市建委主任
成 员:高东平 市建委科技科科长
王玉文 市建委行业发展科科长
孙泽清 市质监站站长
杨国祥 市散装水泥办主任
孙 涛 市墙改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委科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