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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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政发〔2015〕13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次会议研究,现将《
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
补偿安置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
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简称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
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
〔2015〕28号)、《关于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黑
建保〔2015〕5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鹤岗市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兴山区、工农区等六区采沉区棚户区上方居
民房屋。
二、改造时间
改造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实施主体
鹤岗市六区人民政府为采沉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应下设保障房管理
办公室。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居民自愿。采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主导,依
法组织采沉
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自愿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开、
公示程序,
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顺利
进行。
(三)因地制宜,用足政策。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要与国家、省、市政策相统
一,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保持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
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
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
发生的差价额结算。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
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
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
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
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
、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
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
部
分款项和相关费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市沉治办)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将原
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销售单位。若已购商品房总房款低于原房屋货币补偿额度,由市沉治办
与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结算差价。
(2)直接货币补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有照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
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
确定有照房屋补偿价格,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无照可居住房屋按有照房屋评估作
价的70%进行补偿。
直接货币补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自愿申请直接货币补偿,并
提交直接货币补偿申请书;二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三是采
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采沉区棚户区以外的其它住房证明,此住所不能在采沉区及纳入规划
的棚改地块内;四是房屋验收单。
3.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有照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
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
予上浮。
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
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
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搬迁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
补偿:
(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
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
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
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
5.特殊群体补助
(1)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
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
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
此项补助。
6.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沉治办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
费的过渡期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通知的次月止,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沉治办应加倍支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
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新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
元计算;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经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通知后,拒绝首次抽签的居民,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为自搬迁之
日起至首次抽签的房源回迁通知次月止。
7.搬迁补助费
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
8.合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可以合户,合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分
户。合户后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合户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
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楼房楼层差价结算。
9.分户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
分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合户。分户后每户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并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
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若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但由于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
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一户居住不下的,可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特殊情况认定
后,再予以分户,分户后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不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按楼层价格
结算差价。
10.安置户型
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在60平方米以下面积中抽取安置用房;原可居住
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60平方米的,可在等于或大于60平方米,且小于70平方米组
别中抽取安置用房,以此类推。
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就近上靠一档
户型安置,居住不下的,可携带相关证明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级保障房管
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可再上靠一档户型。
11.低楼层照顾政策
对同一户口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可优先照顾安置一户低楼层。未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项照顾。
(1)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下肢残疾和视力残疾)残疾证的居民;
(2)70周岁以上老人(以房屋验收时间为准);
(3)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行动的居民(以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病例为准)。
12.下列情形不予补偿安置
(1)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2)仓库、厂房;
(3)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房屋;
(4)我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一、二期已补偿安置的,又在原地
违法重建的房屋;
(5)除可居住房屋以外,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
13.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应为本市三级以上(含三
级)或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14.残值房拆除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以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单位,对残值房进行拆除。
15.产权证灭籍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工作。
16.土地收储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搬迁后腾空土地移交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收储,暂时达不
到收储标准的,由各区级政府进行监管。
六、法律责任
(一)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对分户估价报告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在改造补偿安置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侮辱、胁迫、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
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改造补偿安置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
贿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区级
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
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予以实施。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在执行中具体的问题由市沉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