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规〔2017〕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进度,巩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市畜禽规模养殖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通过宣传动员,对接受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的,要求其限期完成。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接受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二、工作目标
2017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工作,实现全市禁养区内无污染排放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对我市禁养区内七个规模化养殖场(详见附件),按照所处禁养区内不同区域分别进行限期搬迁、关闭或规范化整治。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谢殿才 市政府副市长
李 旭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 义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王雪松 市环保局局长
孙连昌 绥滨县政府县长
李思勇 萝北县政府县长
成 员:王永智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刘 梅 市环保局副局长
潘锦飞 市政府督办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主任:朱义,副主任:王永智、刘梅。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日常管理和工作调度,对搬迁工程进度进行跟踪督导,负责材料汇总上报。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7年4月30日前)。绥滨县、萝北县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列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计划进度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绥滨县、萝北县要抓紧完成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协议签订,稳步推进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工作,在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任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绥滨县、萝北县在完成本辖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材料整理,并于12月10日前报市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12月11日至12月31日组织进行考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绥滨县、萝北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织机构。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严格监管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制定方案、依法执行
绥滨县、萝北县政府务于4月30日前完成实施计划、补偿办法制定并上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深入到7户养殖场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下发责令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通知,签订协议,对限期内拒不执行的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关闭或搬迁。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绥滨县、萝北县政府是依法组织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搬迁、关闭或规范化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养殖场为实施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规模化养殖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工作。县政府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计划严格执行,同时,要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要因地制宜、依法执行、兼顾发展、有序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四)划分区域、分类施策
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精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需限期关闭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区域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可实施规范化治理,即在规定时间内,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经过设施化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达标排放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不关闭或搬迁。
(五)建全档案、存档备查
在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工作过程中,对相关文件(禁养区划定文件、取缔关闭文件等)、禁养区关闭养殖场清单、补助资金证明(包括资金总额、每头/每羽补助标准、领取补助的名单及签字等信息)、关闭或搬迁前后照片等材料要及时整理后存档备查。
(六)做好衔接、保障发展
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要列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要切实做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异地安置工作,对禁养区内异地搬迁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两县政府要未雨绸缪,配套制定养殖用地规划,做好过渡衔接,并在养殖用地办理、养殖小区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