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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9-01-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牡政办发〔2015〕1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和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深化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实施原则。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改革工作发展趋势,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二是全面推进原则。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复和本意见要求,立即行动,组建机构、制定规则、及时启动,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三是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增强行政复议办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更加突出发挥服务大局的功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
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各地行政复议委员会启动后,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县(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审查依法应由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别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下设的办公室讨论决定,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和行政首长的决策作用。经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审议并经政府领导审定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再由县(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送达当事人。形成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审议、集中送达的一站式服务。
各地应尽快制定县(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则应突出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审议、集中送达的机制。完善相应规章制度,按照规范化建设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受理、审查、议决、监督执行、移送等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顺利运行。各县(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规则,要于2015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试点工作要于2015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
三、完善行政复议组织机构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各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当地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精通法律事务的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人员和行政法学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律师等“外部委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各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挂“某某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配备专职复议人员,最少应达到两人的法定最低要求,具体负责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案件,需要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派出人员参与案件审查。
四、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要逐步实行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权与案件议决权相分离的方式,即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调查行政复议案件事实,委员会委员集体表决行政复议决定。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查证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必要时,主持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由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包括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在内的3名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审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在案件审查组审查基础上,提交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处理意见经主任委员审定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
要通过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方式增加办案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引入约谈、通报、督办、责令整改等办案手段,提高办案纠错时效。要加强行政复议文书的论证和说理,通过依法明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把调解制度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的全过程,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凡是当事人双方有调解意愿的,都应当组织调解。
六、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机制
(一)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法院要理顺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认真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的同时,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工作机制,确保化解行政争议依法有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有权处理部门投诉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信访人的申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受案范围的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法院、行政监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诉。
  行政复议机构、法院、行政监察机关发现当事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由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向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
  (五)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后,又向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投诉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重大行政争议案件。
  (八)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可以调解解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
  (九)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加强内部情况交流,及时了解当前行政争议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预防工作。
(十)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一)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和法院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违法,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接受移送材料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移送单位。      
七、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制度
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健全移送程序,加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移送与责任追究工作。实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报告制度,被申请人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情况及结果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实行责令履行制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被申请人发出履行催告。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经审查,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行政复议决定的,报政府领导同意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实行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制度,经责令履行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依法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监察机关要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县级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完善本地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制度。
八、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基础建设
各地行政复议委员会要有专门办公场所,配有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以及证据采集使用的录音录像设备,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行政复议经费保障力度,将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要根据财力情况对专家议决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有效推进。要加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学习、挂职锻炼、分类指导、下发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等方式,不断增强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九、强化行政复议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方面工作,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要及时做好协调、沟通和汇报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结合本地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目标、进度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确定的时限和进度,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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