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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5〕3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牡丹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部署,省编办和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要求,将分散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形成“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行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坚持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由单独一个机构负责土地、房屋、耕地、林地、草原(草地)等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使用统一的登记簿册、证书进行登记,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利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所有不动产信息统一建设在一个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上,有效监管查询,做到基本信息公示、隐私信息保密,维护交易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二)便民利民原则。采用集中办公方式,优化职能设置,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通过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形成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
(三)平稳过渡原则。统一登记之前办理的证书继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的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四)信息共享原则。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方式,实现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三、工作任务与时间安排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15年9月15日以前)2015年9月15日前建立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市国土资源、编办、财政、房产、林业、农业、法制、畜牧、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任务为协调解决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调处部门之间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分歧。原则上每个月组织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进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
(二)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2015年10月31日以前)。由市编办牵头组建市不动产登记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程序报省编委审批后,借鉴省内外先行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就编制和人员划转等相关事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编制划转。
(三)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2015年11月15日以前)。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职责整合与人员划转完成后,及时开展工作人员的系统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及成果标准的规范和统一。
(四)做好相关工作衔接(2015年12月15日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房产、林业、畜牧等部门配合,在摸清各部门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资料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系统对接与工作衔接。市国土、房产、林业、畜牧等部门共同拟订工作衔接方案,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在工作衔接时,要加强登记文件、档案资料等保管工作,确保系统完整移交。各区政府负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中央、省部署,过渡期结束之后再移交相关资料。
(五)健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房产、林业、畜牧、地税等部门配合,梳理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规程和工作细则。同时,在厘清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流程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工作流程,进行必要的流程再造,制作办事指南,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六)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2016年1月31日以前)。2016年1月底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制定完成《牡丹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间、工作责任人。从事登记的工作人员全部进驻登记中心服务大厅办公,并建立档案资料库,便于登记和资料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未建立之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等依然按照原程序、原有平台进行,先实行不动产登记合署办公。
(七)建立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2016年3月31日以前)。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整和人员到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房产、林业、畜牧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要求,及时开展部门对接和信息平台搭建及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各部门登记数据端口连接。
(八)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年4月1日)。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将各部门的登记信息数据融合后,2016年4月1日正式按照“一站式”服务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17年6月30以前)。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平台研发完成的基础上,整合建立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根据我市实际,整理土地、房屋、林权、草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完成现有各业务数据的转换整合,建立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满足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查询和管理等功能。
四、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技术整合、信息平台搭建、数据库建设;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设置、人员划转及经费预算落实、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人员调配和档案数据移交;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
(二)市编办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整合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及职能,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及人员划转。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经费形式与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各项工作经费。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梳理房屋登记业务,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机构设置、规范性文件制定、业务技术整合、人员资产划转,档案资料与系统数据移交等工作。
(五)市林业局:负责梳理林地登记发证业务,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机构设置、规范性文件制定、业务技术整合、人员资产划转,档案资料与系统数据移交等工作。
(六)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指导过渡期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机构设置等工作。过渡期后,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业务技术整合等工作;指导各区农业部门完成人员资产划转,档案资料与系统数据移交等工作。
(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等工作,配合制定市级不动产登记规定和操作规则。
(八)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梳理草原登记发证业务,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机构设置、规范性文件制定、业务技术整合、人员资产划转,档案资料与系统数据移交等工作。
(九)市地税局:做好不动产登记契税征收等工作。
(十)各区政府负责做好过渡期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过渡期后,配合做好业务技术整合、人员资产划转,档案资料与系统数据移交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各司其责,通力协作。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点工作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市场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群众、方便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全力配合。
(二)编制预算,保障经费。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调查了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经费投入,结合市情实际,编制合理的工作经费预算方案,根据工作进展,切实做到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各项经费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升能力。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标准等,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做到不动产登记依据、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成果标准的规范和统一。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解和支持。
(五)做好衔接,平稳过渡。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各部门要确保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换发新证书,通过以后日常登记业务逐步替换旧证书。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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