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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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政办发〔2011〕3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暨保障性住房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工程 房屋 通知
抄送:省住建厅。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印发
共印320份
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暨保障性住房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障实施意见
高质量安全推进棚户区改造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棚改工程”),是改善人居条件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和谐幸福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类建设工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水平
全市棚改工程实现质量监督全覆盖,质量监督注册率、分户验收率、竣工验收合格率、通病治理消除率达到四个100%,工程质量通病发生率控制在全省最低水平;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落实,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标准,保持建设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零记录,杜绝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发生。
二、确立工作原则,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规范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以“4424”为原则,加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四个严格”。严格市场准入和参建企业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全方位、全周期工程质量问责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巡查巡检,严格查处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问题。
--严格把好“四关”。严把施工队伍资质核查关,严把施工图审查关,严把进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验复查关,严把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措施审查落实关。
--实行“两项公示”。一是对工程规模、地点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建设周期相关手续办理、施工、监理单位情况及竣工时限等进行公示;二是工程竣工后,必须设置公示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审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姓名等永久性工程标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四个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全责;建设单位终身负责;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图审、检测等市场主体分别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法定责任;政府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程质量安全关键环节
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的同时,要重点监督:
(一)桩基、地基等隐蔽基础工程质量安全;
(二)主体结构及有特殊要求部位工程质量安全;
(三)外墙、屋面防水等工程和各种承压管道系统的防渗漏工程质量;
(四)节能保温和应用新产品、新工艺工程质量安全;
(五)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
(六)房屋使用功能及水、电、气、门窗、排风、电梯等配套设施配置的合理性;
(七)高空防坠、基坑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等重大危险隐患防控安全措施落实和施工围挡、工程公示、现场环境卫生等文明施工规范执行;
(八)现场起重机械等施工设备的安全设置、运行,水、电、气、门窗、排风、电梯等配套设施质量安全;
(九)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法定程序履行。
四、实行分工负责,协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为群众负责、为发展负责、为事业负责的高度,紧紧围绕民生保障中心,突出重点、分工负责,高质量、快节奏安全推进棚改工程建设。
市棚廉办:要落实作为全市棚改工作主管部门和主导开发建设的棚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督促工程建设七方主体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和质量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妥善解决质量安全隐患。科学组织,规范推进完成棚改工程任务。
市住建局。作为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各方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设企业资质、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协助棚改工作主管部门推进落实建设任务。对施工、监理企业实行综合评价,建立完善末位淘汰机制。依法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事件。
市规划局:负责及时办理棚改工程建设规划审批,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绿色通道项目和已放线工程通知单。
市城管局:加大巡检巡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及时发现,及时执法监管。
市国土局:及时办理棚改工程建设用地手续,保证棚改工程用地。
市质监局:加强建筑材料生产领域质量监督,严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计量器具检测,全面规范计量器具检验、信息咨询等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经营活动,保证各种材料、设备质量安全。
市监察局:加强对各责任部门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棚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对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问责。
五、规范建设行为,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棚改工程参建七方主体是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文件要求及行业规范标准,自觉规范自身经营生产行为,切实保障棚改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效益、业绩双增长。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棚改工程开工前,依法确定能够全面满足棚改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施工队伍、监理企业,确定并严格落实完备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措施;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并提交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单位和个人终身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书、申报优良及以上质量等级承诺书。
(二)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合格(合法)资质,不得挂靠和被挂靠,不得违法分包工程。要针对承建工程实际,制定满足优良以上质量等级标准的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按照建设主体审定的方案,确定具备执业资格的工程质量安全的项目经理、工程师、安全员、质检员及见证和取样、送样人员,并建立规范完备的内业档案,严格执行建材进场二次检验、工程质量检测等法定程序。组建施工现场远程可视监控系统运行工作机构,按规定及时安装完备的监控设备(设施),并确保监控系统运行良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编制、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和九个方面重点质量安全保障的专项施工方案,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三)监理企业。必须具备合格资质,配齐配强满足工程监理任务要求的监理班子,严格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落实,配备专业设置合理、具有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严格质量安全标准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并落实质量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严格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加强进场材料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和建材、构配件不达标和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动图纸等行为,一律立即责令纠正,严重的要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四)勘察和设计机构。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突出体现易发生质量通病问题的防治内容,要特别突出体现重要节点和关键部位及细部结构的具体防治措施和规定做法,并附大样图纸和材料类型,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节能环保规定、设计尝试要求及居住功能需求。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建筑节能、使用功能等关键环节,重点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行业强制性条文标准的,立即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检验检测机构。要突出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及防水、建筑节能、建筑功能及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检测重点,规范取样检测内容、程序和过程,保证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立即通知委托检测单位,同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住建局检测中心为基础,在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的检测管理科,要负责整合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力量,通过一般检测、专项检测复核、超比例不合格重检、检测机构违规问责等措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保障目标。
六、强化措施保障,确保棚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崔培元
副组长:孙德志 贾 岩
成 员:张耀江 唐 丹 周亚东 赵 刚 王立滨
宋景东 王山林
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全市棚改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汇报,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任由贾岩兼任,成员单位由住建、监察、安监、规划、城管、国土、质监和棚廉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并检查验收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即时掌握全市棚改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情况,制定阶段性工作安排计划;协调督促各责任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并执行领导小组处理决定。
(二)创新监管措施。要以全面提高棚改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行政监管服务效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为目标,积极推进行政监管措施创新,全面推行施工现场远程可视监控系统,及时发现整改质量安全问题;充分挖掘技术人力和设备资源,强化棚改工程检验检测监管;巩固“网格化”巡检巡查执法体系改革成果,积极建立分工明晰、机制完善的多部门主动监督、联动监督、过程监督、现场监督“四监督”工作机制,破解执法力量不足、监管体制运行不畅等问题。同时,要扩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成效。要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加大棚改工程服务力度,在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基础上,齐抓共管、全力推进,使城市面貌早改善、经济成果早显现、人民群众早受益。
(三)严肃问题处理。棚改工程质量安全事关百姓安居、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建设成效。各成员单位对建设市场七方主体在建设阶段出现的各种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资质和清除本地建设市场。严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程序对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对不经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责任主体,从严从重处罚。监察部门对棚改工程质量安全保障要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工作要求和部署不落实、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标准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不履行的部门、机构及责任人严肃行政问责,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