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丰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35年)的批复
粤府函〔2018〕251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陆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陆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陆丰市是汕尾市市域副中心城市、粤东地区绿色能源基地。要强化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89.9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到2035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53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0.5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三、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内外路网结构,提高道路通达性。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系统推进水、电、气、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综合平衡各类服务设施布局,提升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和发展能力,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大力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建设节水型城市。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特色的保护。严格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重点保护好陆丰县总农会旧址、马路顶林氏宗祠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观音岭等南粤古驿道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城市景观视廊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控制景观风貌区周边的建筑高度,塑造“滨海田园”城市特色风貌。
六、健全城市管理体制。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加强精细化管理,在精治、共治、法治上下功夫。提高城市管理标准,更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聚焦影响城市安全、制约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整治,形成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七、《总体规划》是陆丰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陆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加强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符合规划要求。汕尾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