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2〕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淮安市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控征地矛盾纠纷,落实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维护社会稳定责任,确保各类征地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新增为建设用地的(以下简称征地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的原则;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建设用地审批。
第四条 各县(区)内的征地项目,在本辖区政府的领导下,以征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评估主体,在申报征地项目前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征地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由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本辖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但风险评估主体责任不变。
第五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维稳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县(区)自行组织建设用地报件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用地呈报材料前,负责征地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完整性的审查;清河区、清浦区、淮安工业园区由淮安市征地开发中心组织征地报件,并负责征地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完整性的审查。
第六条 征地项目所在各县(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程跟踪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进行指导,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七条 申报用地单位应将风险评估报告、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备案意见作为申报征地项目的必备材料,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门。
第八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所在县(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查备案意见,对评估决定实施的项目及时开展建设用地报批。
第九条 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一)征地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征地预存款是否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和安置情况能否落实等。
(三)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
(四)是否因实施征地项目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
(五)实施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
第十条 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征地项目为评估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评估主体,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建立专项档案,科学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适时组织评估。
(二)充分听取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方案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各地在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要同步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对群众争议较大的征地项目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2号)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群众采取听证和论证的方式收集意见,为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风险预测资料。
(三)编制评估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征求民意的资料以及各方综合意见和情况进行分门别类梳理,在此基础上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隐患,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研究,制订应急预案,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征地项目社会稳定评估报告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各县(区)稳评专家库中相关专家和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征地项目所涉及群众代表等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县(区)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四)落实维稳措施。对所评估的征地项目虽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经评估备案后准予实施的,要落实化解矛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暂缓或暂不实施的,应及时研究对策,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征地项目,应提前制订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五)做好后续评估。对经评估实施的征地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程跟踪做好后续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新生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项目顺利进行。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各县(区)要暂停实施,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暂缓实施、暂不实施范围:
征地项目涉及的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恶性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且没有息访,征地项目暂不实施;
征地项目涉及的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暂缓实施。
第十二条 征地项目所属地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按《淮安市施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制度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评估程序,致使项目所在区域内征地项目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实施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与评估意见不一致致使项目所在区域内征地项目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出具有关评估审核意见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未实施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评估审核单位认为项目应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的,有关单位仍然实施征地项目,凡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等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淮安市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控征地矛盾纠纷,落实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维护社会稳定责任,确保各类征地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新增为建设用地的(以下简称征地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的原则;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建设用地审批。
第四条 各县(区)内的征地项目,在本辖区政府的领导下,以征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评估主体,在申报征地项目前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征地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由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本辖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但风险评估主体责任不变。
第五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维稳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县(区)自行组织建设用地报件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用地呈报材料前,负责征地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完整性的审查;清河区、清浦区、淮安工业园区由淮安市征地开发中心组织征地报件,并负责征地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完整性的审查。
第六条 征地项目所在各县(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程跟踪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进行指导,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七条 申报用地单位应将风险评估报告、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备案意见作为申报征地项目的必备材料,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门。
第八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所在县(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查备案意见,对评估决定实施的项目及时开展建设用地报批。
第九条 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一)征地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征地预存款是否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和安置情况能否落实等。
(三)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
(四)是否因实施征地项目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
(五)实施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
第十条 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征地项目为评估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评估主体,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建立专项档案,科学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适时组织评估。
(二)充分听取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方案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各地在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要同步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对群众争议较大的征地项目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2号)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群众采取听证和论证的方式收集意见,为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风险预测资料。
(三)编制评估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征求民意的资料以及各方综合意见和情况进行分门别类梳理,在此基础上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隐患,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研究,制订应急预案,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征地项目社会稳定评估报告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各县(区)稳评专家库中相关专家和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征地项目所涉及群众代表等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县(区)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四)落实维稳措施。对所评估的征地项目虽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经评估备案后准予实施的,要落实化解矛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暂缓或暂不实施的,应及时研究对策,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征地项目,应提前制订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五)做好后续评估。对经评估实施的征地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程跟踪做好后续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新生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项目顺利进行。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各县(区)要暂停实施,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暂缓实施、暂不实施范围:
征地项目涉及的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恶性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且没有息访,征地项目暂不实施;
征地项目涉及的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暂缓实施。
第十二条 征地项目所属地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按《淮安市施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制度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评估程序,致使项目所在区域内征地项目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实施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与评估意见不一致致使项目所在区域内征地项目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出具有关评估审核意见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未实施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评估审核单位认为项目应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的,有关单位仍然实施征地项目,凡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等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