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市区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基本保障,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市区(即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住房保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由现在的低于人均月收入66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于人均月收入74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即低收入线标准由人均月收入660元提到740元。同时,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维持不变,为人均16平方米。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对拥有市区城市户口2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740元家庭,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补贴额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的标准来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仍为10元,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仍为7元。居住公有住房的,按有住房计算。
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建立租赁补贴家庭账户,引导补贴资金定向消费,用于租赁住房或者购买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达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对拥有市区城市户口2年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740元无房家庭,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租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住的仍为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其他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为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金以建筑面积进行计收。对年满60岁的孤寡、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减收或免收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居住公有住房的,取得廉租住房后,应将公有住房退还产权单位。
二、稳定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凡拥有市区城市户口2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住房)。申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保障面积标准,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保障面积标准之外的部分按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条件成熟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供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
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取得市区城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市区户籍的;
3.在市区有超过规定面积的私有产权房屋和租住公有住房的;
4.在市区已经得到拆迁安置补偿的;
5.其他情形。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基本保障,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市区(即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住房保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由现在的低于人均月收入66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于人均月收入74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即低收入线标准由人均月收入660元提到740元。同时,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维持不变,为人均16平方米。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对拥有市区城市户口2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740元家庭,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补贴额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的标准来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仍为10元,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仍为7元。居住公有住房的,按有住房计算。
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建立租赁补贴家庭账户,引导补贴资金定向消费,用于租赁住房或者购买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达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对拥有市区城市户口2年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740元无房家庭,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租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住的仍为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其他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为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金以建筑面积进行计收。对年满60岁的孤寡、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减收或免收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居住公有住房的,取得廉租住房后,应将公有住房退还产权单位。
二、稳定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凡拥有市区城市户口2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住房)。申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保障面积标准,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保障面积标准之外的部分按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条件成熟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供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
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取得市区城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市区户籍的;
3.在市区有超过规定面积的私有产权房屋和租住公有住房的;
4.在市区已经得到拆迁安置补偿的;
5.其他情形。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