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全市企事业单位的绝大部分自管房都已参加房改。目前,单位自管房正逐步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为了确保各单位已售公房售房款的规范使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苏建函金管(2004)277号文件《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中第七条的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公用住房出售收入即售房款只能用于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售房款首先只能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
二、在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已经全部解决的情况下,如单位的售房款仍有结余,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用于住房的维修和房屋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发生的托管费用。
三、从单位售房款中支付移交房屋的托管费用,具体标准参照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发布的锡房发(2005)32号文件《关于规范各区房管局接受单位自管房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