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政办发(2005)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和《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锡政发〔2002〕93号)、《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2〕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3〕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是用于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普通住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国有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征地拆迁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二、拆迁安置房的责任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统一规定,坚持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集中建造的原则,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国有土地被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体土地被拆迁户取得拆迁安置房时,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公示、审批等有关制度。市、区有关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凭证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向被拆迁户以外的对象销售和安置。
四、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负责安置房的审核报批和“两证”办理工作;不按政策办事并致使“两证”不能办理的,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集土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应当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同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土地有关权属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而转让的,要严肃处理。
六、定向收购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必须在满足集土房屋拆迁安置的前提下,统一由市安置房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纳入统一管理,定向用于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不得挪作它用。
七、各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违规销售拆迁安置房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购、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市建设、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提升建设管理水平。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