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能有效缩短安置周期,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既有利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快速推进,又有利于稳定住房消费,消化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一)政府主导。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区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并做好实施推进工作。
(二)因地制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方法,普通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区,应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
(三)群众自愿。要充分尊重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的意愿,在项目实施中,坚持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相结合,制定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两种方案供居民选择,最大限度地让群众满意。
市区按照需要,从严控制安置房建设,以存量安置房和货币化安置为主,新征收、协议搬迁项目货币化方案覆盖率力争达到100%。
二、主要方式
货币化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剩余面积回购、搭建选购平台、政府购买安置等方式。
(一)直接货币补偿
对已有合法住房可满足居住需求且本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可直接发放货币补偿款。
(二)剩余面积回购
对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根据本人自愿,各区可在其选择一套安置住宅满足居住需求后,对其剩余面积采取货币化回购。回购标准由各区参照市场价、安置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搭建选购平台
由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搭建统一的房源选购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平台登记房源,并公布房源信息(包括区位、规模、户型和价格等),供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自主选择购买。也可由各区根据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的意愿,引导或组织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集体团购。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四)政府购买安置
对周边没有安置点且群众实物安置意愿强烈的地区,可由区政府(管委会)或受其委托的国有企业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集中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政策支持
(一)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同等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对区政府(管委会)集中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用于安置的,其合法安置面积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级分成部分返还区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将已集中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房源、套数、面积等整理汇总后报市房管局审核确认;土地出让金按平均楼面地价计算,平均楼面地价由市国土局提供。
(三)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可由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自签订直接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所在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不含二手房),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由相应区政府(管委会)按合法安置面积适当给予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具体奖励及购房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区政府(管委会)对选择直接货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协议搬迁居民,其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消化房地产市场库存情况要及时进行统计,并将购房面积及对应的合法安置面积汇总报市房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对合法安置面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市对区的奖励资金从上级拨付的棚改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闲置三年以上的安置房剩余房源,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区对社会进行拍卖,市级不参与分成。
(五)提高货币化安置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上级下达的棚改等专项资金分配时,应适当向货币化安置比重高的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本文件落实及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或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要进行通报。
(二)强化依法征收。加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积极推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从“低进低出”向“高进高出”转变。实行实物安置的要合理确定扩大面积部分市场价格,缩小与实际市场价格差距。
(三)做好资金保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与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争取更多国家棚改政策性贷款。同时,要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吸引和利用商业银行贷款、保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资金需求。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认真总结已有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了解货币补偿政策和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为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