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已经2014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2014年7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区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区位划分见附件。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区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工作要求,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并及时到位。要合理确定参保人数,公正安排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已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具体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就业惠民创业富民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力度,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培训补助等所需费用的财政预算保障,促进被征地农民多渠道多途径就业创业。
四、完善村留地制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各区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村留地开发建设管理要求,认真落实“留地比例按照总征地面积的8%—10%执行”规定,严格村集体留用地项目按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进一步支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留用地可采取村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土地租赁、出让回购、以地换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集体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并通过收益分红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长远收入。
五、强化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各区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使用管理,探索完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建立征地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分配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调剂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青苗补偿费应发放给种植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及时发放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自行制定。
六、明确职责,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等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抓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到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平稳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级财政、国土资源、人力社保、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台政办函〔201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 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3. 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件1
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片级别 | 范围 | 补偿标准 | |
一级 | 海门街道 | 东方红、幸福、枫山、星辉、陶王、民辉、岳头、百果、群辉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8.2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6.7万元/亩 |
白云 | 岩屿、红旗 | ||
葭沚 | 星明、星光、五洲、马庄、栅桥、白岳、建库、中村、前村、锦扇桥、东上洋、乌石、金洋、上马前大、下陈坝、东庄、井马、上洋、董家洋、平桥石、上马后大、花泾、高坎、三山、水门、下北山、上北山、东山头、繁荣、富强、方桥、南洋、永宁、前进、后村 | ||
洪家 | 上徐、陶家洋、前高桥、后高桥、大板桥、小板桥、兆桥、西王、钗洋、义民、统一、港头徐、档港桥、街洪、大路王、后洋王、虎啸坦、杨家陇、塔下程、朱家店、祝昌、仓前王、后街、河头陈、上洋厂、上洋桥 | ||
开发区 | 海办:赞扬、吴叶、沙田 | ||
白办:星星、塘岸、界牌头、横河头、春潮、三台门、殿后陶、下马、麻车、高园、泾边、沙王 | |||
葭办:东京、平桥、东方、红星、枧头、后许、尚澄 | |||
下陈:巨东、后徐、当角桥、倪李张、南野份、沙北、南岸里、日山份、桥南 | |||
三甲:飞龙、高闸、半坦 | |||
二级 | 海门 | 岩头、王家、东丰、东辉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4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9万元/亩 |
洪家 | 山头墩、前洪、烟墩坝、王桥、上林桥、下洋张、墩头方、上洋邱、灵香店、坦邱、上杠(音) | ||
前所 | 前所、下浦、新民、东路 | ||
章安 | 华景、回浦、建设 | ||
开发区 | 下陈:东新堂、大桥头、岸里、横河陈 | ||
三甲:新王、解家、和平 |
区片级别 | 范围 | 补偿标准 | |
三级 | 三甲街道 | 三丰、晨光、街浦、三甲、利益、青龙、保家、沿海、海丰、卫国、改革、海岸、海明、街下、石柱、解放、优胜、优良、坚决、甲南、裕广堂、一心、老海域、金家、楼里、明亮、同利、四甲、海保、五塘、东海、三塘、六甲、翻身、光辉、郭家、七塘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7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2万元 |
下陈街道 | 下陈、杨家、街南、牛轭、后邱、湖田、草坦洪、下洋潘、椒洋、合作、水陡、下六份、高张、同心、陈洪、下洋邱、桥上王、刘洋、横塘、勇进、前阮、水仓头、永胜、明星、甲头、三顶桥、台门里、两爿墩 | ||
前所街道 | 椒江、下西、六联、陈岙、下岙、上徐、下徐、妥桥、王礁、朝西、陶家、上西、新殿、胡东、下墩头、中西、河坎下、树桥头、赵家、沿江、松浦闸、道感堂、大树岙、七年、横蒋、横西、汾头洋、隔桥、外东、外西 | ||
章安街道 | 柏加王、柏加徐、柏加张、柏加沙、东埭、下洋、黄礁、杨司、湖角、柏树里、前街、梓林、西洋、古桥、闸头、合旗、西洋王、蔡桥、长汇、双洋、马峙、塘里、道头金、山横、向阳、山前、山门、九子、湖巉、陈宅、李宅、下洋孔、花园、范岙、东西、谢张、谢杨 | ||
其它 | 八塘、九塘、椒江农场 | ||
四级 | 大陈镇 | 全部土地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7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2万元/亩 |
附件2
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片级别 | 范围 | 补偿标准 | |
一级 | 东城街道 | 全部土地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2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6万元/亩 |
南城街道 | 全部土地 | ||
西城街道 | 全部土地 | ||
北城街道 | 全部土地 | ||
江口街道 | 全部土地 | ||
澄江街道 | 仙浦汪、童家洋、桥头王、仙浦喻、东江河、江田、仪江、星江村、百果园全部土地,凉棚岭、葛村、余家屿、石柜岙口、大巍头、焦坑村部分土地(山以北土地) | ||
新前街道 | 屿下、新建、泾岸、西范、塔山、 牟村、双丰、七里、七里王、前洋方、东江、后洋黄、前洋村全部土地,屿新、下曹、杏头、北洋岙村部分土地(黄坦水库中排渠以东、江北渠道以南部分) | ||
二级 | 澄江街道 | 凤洋、山头舟、东岙、桥前、沈岙里、后林、横屋、临西、三官堂、下灰洋村全部土地,凉棚岭、葛村、余家屿、石柜岙口、大巍头、焦坑村部分土地(山体及以南部分)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15万元/亩 |
新前街道 | 剑山、群力、中恩、峰丘、车口、东林岙、洪家山、西岙、高岙、石捣臼村、苗圃全部土地,屿新、下曹、杏头、北洋岙村部分土地(黄坦水库中排渠以西、江北渠道以北部分) | ||
高桥街道 | 杏林、车下洋,石牛渡、胡家灰、邬家岙、外洋陶、大埭、徐家洋、下浦郑、坦桥、八份堂、前店、溪岸、上山、三坦村全部土地 |
区片级别 | 范围 | 补偿标准 | |
二级 | 院桥镇 | 泾南、前王、梁湖桥前、梁湖桥、水家洋、永乐、三友、下店头、店头街、前宅、后宅、上桥、升上洋、水淋头、高洋、浦口西、浦口东、浦口杨、后郑、前郑、横泾前岸、横泾后岸村、前庄、下抱、院桥街、南街居全部土地,唐家桥、横林、灯塔、华屿、下店、岙林村(高速公路以东)、繁荣、洋岙、沙门於、沙门店村(白岭山-沙门於山-西林山西山脚线以西)、王家岙、东家峰村部分土地(王家岙山-东家峰山北山脚线以北)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15万元/亩 |
头陀镇 | 永宁江以北、江北渠道以南全部土地(下路、魏家、新界、孙东、孙西、浦口、汇头、双楠村全部土地,山头姜、上路、广兴岙、断江、前陈、洪屿、白湖塘、小里灰村、头陀居,百丈柑桔场部分) | ||
北洋镇 | 北洋、移建居村全部土地,康山、联群、特产、前蒋、后窑、苎厂、小里桥、百亩洋村部分土地; | ||
宁溪镇 | 下宅居全部土地,上宅、小街、桥亭、大横街、下周居、圣岩岙、春建、坦头、浮山庄、石坦、福利村部分土地(集镇规划区部分)。 | ||
三级 | 除一级和二级外的其他土地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5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8万元/亩 |
附件3
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片级别 | 范围 | 补偿标准 | |
一级 | 路桥街道 | 良一村、良二村、章杨村、蔡於村、河西村、浃里陈村、新路村、永跃村、龙头王村、田洋王村、辽洋村、丁岙村、石浜村、下包村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2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6.2万元/亩 |
路南街道 | 石曲村、上马村、方林村、肖谢村、杨戴村、李家村、应家村、古岙村、洪洋村、张李村、方家村、竞争村、坦田王村、胡田施村、茅林村、联合村、南岸村、后阮村、司城村、永福村、长浦村、上张村、西夏村、邵家村、肖王村 | ||
路北街道 | 三山村、山马村、松塘村、洋张村、洋叶村、洋洪村、洋官村、南洋村、下宅於村、后蔡村、后范村、赵王村、管淋村、墙里贺村、升谷寺村、前蔡村、管前村、徐翁村、三角陈村、士岙村、朱家村、马铺居 | ||
二级 | 峰江街道 | 十份村、浮排村、玉露洋村、山后许村、白枫桥村、沧前村、车家村、上陶村、八份村、下陶村、谷岙村、苍东村、苍西村、桥洋村、上蔡村、白峰岙村、安溶村、亭屿村、下泾头村、路西村、 西山村、葛家村、筻里王村、黄施洋村、后黄村、左川胡村、施家村、钟家村、蒋僧桥村、打网桥村、李蓍埭村、下洪村、孙家村、新峰居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3万元/亩 |
螺洋街道 | 南山村、池头村、藕池居、螺洋居、樟岙村、上保村、向北屋村、双庙村、后郑村、高洋应村、上倪村、岙王村、二友村、火炬村、东风村、枧头林村、罗家池村、大岙村、园珠屿村、上寺前村、下寺前村、永远村、车头村 | ||
桐屿街道 | 桐杨居、山羊居、立新村、新保村、勤丰村、建设村、坐应村、下岭村、岙后村、高桥章村、后洋金村、新山村、新龙岙村、白墙村、共和村、中后村、高峰村、埠头堂村、盐岙村、杜岙村、小稠村、民主村、梁家村、凉溪村、东明村、徐洋村、下庄卢村、坝头村、丁前村 |
区片级别 | 范围 | 补偿标准 | |
三级 | 新桥镇 | 新桥居、凤阳铺村、新良居、前七份村、 东蓬林村、桥头叶村、下林桥村、十甲陈村、中林村、郑际村、田际村、凤阳章村、里洋村、长泾村、前平桥村、韩家村、金大田村、长洋村、横龙桥村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7万元/亩;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7万元/亩 |
横街镇 | 横街居、山后潘村、前洋村、上云村、下云村、湖头村、泉井村、上林村、墙下陶村、陈家村、马院村、尚家村、洋屿山村、沙山村、坦田村、百洋村、洋屿村、洋宅西村、杨桥村、四甲村、份水村 | ||
金清镇 | 先锋村、金丰村、上塘村、勤劳村、五丰村、 腰塘村、上盟村、南盟村、白沙村、白果村、黄海村、山头村、长大古村、海胜村、海滨村、海燕村、海南村、剑门港村、解放村、友谊村、民丰村、三坨村、下盟村、新联村、高升村、双升村、联红村、联中村、联北村、德升村、双西村、红旗村、加惠村、双东村、新中村、新东村、南街村、联盟村、潘家村、富强村、繁荣村、日升村、上沈村、坦头村、沥南村、蒋桥村、霓岙村、九份村、沙头村、南梁村、前尚家村、沥北村、下梁村、下陆村、高田村、卷桥村、泗水村、塘上村、大浦村、汝泉村、林家村、三金村、前郭村、金星村、二塘村 | ||
蓬街镇 | 五联村、塘王村、幸福村、光明村、浦北村、小伍份村、启明村、花园里村、二房村、双和村、水缺头村、尚家村、民利村、百步村、万胜村、浦南村、山下李村、四份头村、厅里村、於家桥村、金中村、新北村、金华村、新丰村、双联村、新南村、八塘村、新红村、新市村、新星村、浦东村、蓬东村、镇海村、联东村、盐业村、镇东村、新光村、徐三村、旭日村、镇西村、新华村、蓬街居、杨府庙居、高坝居、新阳居、赛龙村、花门村、新民村、新东村、金联村、蓬西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