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及待遇标准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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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1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及待遇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E档缴费的标准调整为34000元、待遇标准调整为530元/月。原已参加E档的被征地农民,待遇同步提高;其他各档缴费及待遇标准不变。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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