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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2-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化要素价格政策作用,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推进企业节约集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的,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按照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结果,对排序在前的企业进行财政返还,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对排序在后的企业,增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加大持有土地的成本,促使企业转变发展思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二、实施对象

  在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根据分行业企业排序结果确定返还对象。返还所属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不列入返还范围。

  三、试点区域和调整标准

  确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试点区域,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4元调整为8元。

  四、返还政策

  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2〕111号)规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其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报市经信委审核。市财政局按照市经信委审核后的排序结果,安排专项资金,由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分别排序在前的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5%—100%进行返还,对分别排序在后的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进行返还,对排序在中间的企业因实施试点而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所得部分进行返还。原则上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排序在前和排序在后的企业数量按照排序结果测算确定。

  五、实施时间

  试点工作自2013年第一季度开始实施,至省地税局批准减免税方案后过渡实施减免税方案。

  六、实施细则

  市财政(地税)局商市经信委、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制定实施细则。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2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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