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促进供而未用土地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促进供而未用土地开发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内容,是拓展用地空间、缓解用地矛盾的重要途径,事关发展、事关保障、事关效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措施,合力消化一批批而未供土地,促进一批供而未用土地开发建设,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二、基本目标
通过扎实工作,确保全市前三年批准批次供地率分别达到90%、80%、50%以上,确保已供土地的全面利用、集约利用,实现前三年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达到90%以上;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基本杜绝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保障发展的能力。
三、具体措施
(一)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已完成农转用和征收,但尚未供地的土地。要多措并举,通过“四个一批”,有序高效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1.优化服务供应一批。对已处在供地准备阶段和已落实供地意向单位的公益性划拨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主动介入,抓紧办理各项前期审批,及时准备供地资料,尽快供地到位。
2.强化招商消化一批。对公开出让地块,各地块所属管理单位要进一步选商选资,强化宣传,加大项目地块推介力度,对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地块,尽早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书》,加速供地。
3.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转用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将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按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异地置换,但原批准农转用土地必须处理好政策并继续组织耕种。
4.查清情况核销一批。对于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面积原则上应小于1亩),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按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
(二)供而未用土地的开发建设
供而未用土地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地块。要通过落实以下四项措施,切实加强督促与处置。
1.严格开竣工保证金制。对已供地的出让地块,各地块所属管理单位要通过签订落户协议等形式,与用地主体约定建设、生产要求与违约责任等,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要求用地主体按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开竣工保证金。开竣工保证金原则上每亩不低于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缴纳的保证金,各地块所属管理单位要根据实际开工情况、建设进展、竣工验收等,分阶段退回。
2.加强地块动态监管。对已供地地块,各地块所属管理单位要健全动态监管机制,积极协助用地主体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并通过事先提醒、事中督促、事后通知等方式,督促用地主体尽快开工建设。对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已到但尚未开工的地块,各地块所属管理单位要查明原因,督促用地主体限期建设,对其中确属因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消除影响动工的事由,促使用地主体尽快开工建设。
3.鼓励协商有偿收回。对已供地的工业用地,因政府行为造成地块动工开发延迟的事由一年内无法消除,或土地使用权人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且未构成闲置的地块,企业自愿腾退土地的,可向地块所在地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退地。由地块所在地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原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依法处理,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后,再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具体补偿标准可由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此类地块重新出让后,出让金除去应提取的各项税费和成本规费后全额返还给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土地出让金收入使用范围规范使用。
4.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超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的地块,各地块所属管理单位经调查核实,确属用地主体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是消化批而未供土地、促进供而未用土地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明确责任主体,组建工作班子,落实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对区域内批而未供地块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围绕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逐宗建立动态台账、落实处置方案。积极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尽可能多地提供符合净地条件的出让地块,对区域内新上建设项目用地要尽量选址在批而未供土地上。对已成交地块上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及时掌握区域内已供地块动工动态信息,对供而未用地块做好督促、调查、处置等工作。
(二)落实共同责任。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财政、税务、环保、建管、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国土部门要牵头做好信息通报、业务指导、任务考核等工作;发改部门要尽快出具初步设计批复等;规划部门要尽快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进行规划许可和规划方案确认;建管等相关部门要为已供地项目尽快办理开工所需手续。
(三)强化源头防控。从严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真实性以及计划与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用地规模等内容必须重点审查,坚决杜绝“包装项目”、粗放用地和“囤地”行为。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公益性项目,在办理农转用、征收前,用地主体应完成相关计划立项、规划许可前期审批等,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保农转用征收经批准后,即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拟公开出让地块,各地块所属管理单位在办理农转用、征收的同时,应积极做好地上建(构)筑物、面花、管线的清理和政策处理等前期工作,确保农转用、征收经批准后地块能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尽快进入出让程序。同时要切实抓好“净地”出让工作,凡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土地,原则上不能供地。
(四)严格督查考核。对工作开展定期督查与通报,对工作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核减直至不予安排新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完不成任务的,作为扣减考核分的参考依据。
五、该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