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宛政〔201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配建范围、比例
凡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无偿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其他含有商品住房的综合性建设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城中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征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凡因特殊情况不宜实施配建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同意后,由市物价管理办公室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核定异地建设费用(含房屋市场价格及简单的能保障基本生活的初装修费用),由应承担配建的项目单位一次性将资金上缴市财政住房保障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市规划部门依据项目单位出具的异地建设费交款凭证,方可出具规划条件。
二、配建程序、审定
市住建委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标准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房屋的接收管理工作。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物价、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一)计划管理
市住建委每年3月底前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规模,制定年度商品住房出让用地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商品住房出让用地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应纳入全市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配建管理
市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前应向市住建委征询意见,确认该地块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配建类型、建筑面积等具体配建要求,并在出具正式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
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招拍挂前应将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文件告知市住建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土地出让后确定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住建委。
市发改委在受理商品住房项目立项(备案)文件时,应当审核该建设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比例等情况,并在立项(备案)文件中予以明确。
市规划局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土地出让文件中关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进一步核实。
市住建委在核发商品住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核查是否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市房管中心在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在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备注栏中。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按上述备注情况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在市政府指定的产权持有人(市投资集团)名下。
(三)合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同时与市住建委、市保障性住房产权持有人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具体的配建方式、配建面积、配建标准和项目开竣工时间等相关要求。市住建委将签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抄送市房管部门。
(四)移交管理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经验收备案后,由市住建委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后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建部门负责。
三、配建标准、要求
(一)保障性住房配建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同一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同步实施,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在规定建筑面积控制范围内做到合理布局、功能齐全、经济适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简装,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房保持一致,并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
四、配建优惠政策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建设用地采用划拨供应方式。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配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税收减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等文件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认真落实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五、配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切实提高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审批效率,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保证配建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
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备案(立项)和预(销)售等的限制性条件。
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其它
(一)各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