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马鞍山市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住房安置的意见

时间:2019-08-1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商品住房去库存化率,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住房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辖区已纳入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具体以省政府征地批复和省住建厅2016年棚改计划为准)。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其住房安置方式在保留《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规定产权调换住房安置方式的前提下,增加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户选择。
二、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有关事项规定。
1.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以户为单位,由用地单位支付。安置总款=户应安置人员×30㎡×被征迁项目最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户可增购面积×(被征迁项目最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建安成本价2080元/㎡)。其中被征迁项目最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商品房范围在被征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2.被征迁项目最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为评估基准日,由被征迁户代表和区征管局共同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认后作为被征迁项目最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
3.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支付方式
(1)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不直接支付给应安置人员,住房安置手续审批备案后,由实施主体单位与被征迁户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并根据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出具“购房券”,被征迁户凭“购房券”自行购买住房。“购房券”不得用于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
(2)购买商品房的,由被征迁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实施主体单位根据购房合同和“购房券”,将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二手房的,由被征迁户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后,实施主体单位根据买卖合同和“购房券”将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支付给第三方。
(3)如被征迁户不及时购买住房,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由实施主体单位托管,待其购买住房时,依照上述方式支付。
(4)被征迁户购买住房时,如购房款高于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征迁户自行支付;若购房款低于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的,差额部分待被征迁户完成购房程序后,由实施主体单位支付给被征迁户。
(5)在城市已有合法住房,拆迁后无需再次购房的被征迁户,经被征迁户住房安置人员共同申请,可凭《房产证》和“购房券”领取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
(6)父母或子女有一方在城市有合法住房,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无需再次购房的被征迁户,可经双方共同申请,凭《房产证》和“购房券”领取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
4.被征迁户在购买住房时必须将该被征迁户所有应安置人员作为产权共有人,进行产权登记。
5.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发放标准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执行。
三、市住建委搭建面向上述项目棚改居民的商品住房选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进入并提供商品住房房源供棚改居民自由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按不超过“购房券”总额的实际购房款给予2%的价格优惠。
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购房券”金额部分,免征契税。
五、本意见中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的其他征迁补偿内容仍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6年3月30日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