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我们代理案件的拆迁户拿着判决书询问拆迁律师,他说官司已经打赢了为什么只是判定拆迁方行为违法,而没有追究主要人员的法律责任呢,拆迁户表示这样的判决并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效果,自己宁愿少拿一些补偿也要让嚣张跋扈的拆迁方进去待几天。
对于这种的反问我们知道拆迁户已经严重误解了判决结果,是不是只认定拆迁方违法就代表对方没有法律责任吗,答案并非如此,因为认定对方行为违法后可以提起赔偿程序,要求对方履行赔偿义务,这样拆迁户想要拿到的补偿将会拿到。
根据法律规定解读如下,法院确认拆迁方违法的,可以同时判决要求拆迁方采取补救措施,给拆迁户造成损失的判决拆迁方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通过法律规定我们看出,只有确认拆迁方行为违法后才能提起赔偿程序,这并不代表拆迁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拆迁方只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其他的后果吗?
征拆的判决中一般可以分为确认拆迁方违法或者判决撤销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撤销的成本太大的是不予支持撤销的,如何理解呢?例如,拆迁方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我们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此决定,但是如果拆迁方已经将房屋拆除的,我们再要求对方撤销恢复房屋原貌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种情况只能判定对方违法给予赔偿。
为什么不追究某个人的法律责任?
拆迁户要明白征地拆迁不是某一个人进行的,是以一个机关部门为主体,也就是说如果追责
我们可以理解成购买了一辆汽车,当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我们找的是汽车厂商而并非是卖给我们汽车的销售员,所有的售后服务面对的是汽车厂商而并非某一个工作人员,所以拆迁过程中的行为都是以机关名义进行的而并非是个人,即使罪责也是整个机关的责任。
难道实施的工作人员一点法律责任都没有吗?也并非如此,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得知个人会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涉及到犯罪的也会被公诉。
根据相关法律解读如下,法院认为机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将材料转移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将移送公安、检察,在征拆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给予警告或处分,情节严重的降级撤职。
所以拆迁户总是认为宁愿自己不要补偿了,也要某官职人员进去呆两天这是不现实的,除非发生重大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否则拆迁户就要认定法律救济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