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区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也正是因为征地拆迁越来越普及,导致很多地区出现了加建、扩建、抢建、抢种的现象,这些建筑物没有经过审批或少批多建,导致遇到拆迁后出现纠纷,这类房屋主要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在过去的2021年里,最值得拆迁户关注的,莫过于《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中并没有直接说明可以归为行政处罚,这样导致在具体实施拆除决定时出现纠纷的几率加大。
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有审批手续私自建设房屋的,主要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根据规定要求有权限的部门。可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建房屋。
从实际的拆迁过程中看,人们似乎对限期拆除的理解有所不同,人们总是认为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或者是行政强制执行,又或者是行政命令,我们拆迁律师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房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应当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般指的是,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人或组织进行惩戒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我们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些行政目的,从而对人、事作出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做出后可能会随机作出处罚。
这也就是说,我们理解为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机关对拆迁户财产上的制裁,就属于行政处罚,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如果拆迁户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行为的,随即就要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所以责令限期拆除严格的说并不属于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将危害后果加大,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当事人的财产限制,达到让其回归正常,遵守法律的一个目的。
所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拆迁户的违法行为,让其恢复违法前的面貌,从最终目的上来说,责令限期拆除应当属于行政处罚。
通过修订的法律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来看,虽然法律依据有所不同,但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目的是一样的,应当立刻明确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具体解释,这样有权限的部门进行拆除工作时就有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