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我市市区市政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市区土地利用状况等因素,在充分考虑企业和个体业户税收负担能力的前提下,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现对市区土地等级范围重新划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分原则
(一)对已经列入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在等级上做调整。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地段的繁华程度不断上升,原有的土地等级已经不符合实际,因此,本次对个别地段土地等级进行升等调整。
(二)将城乡结合部的部分土地列入征税范围。五年来松原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原来郊区的耕地和荒地等不在征税范围之内的土地已经建起工厂和其他企业,本次调整将这部分土地列入征税范围。
(三)本着前瞻性原则进行调整。对于那些目前还不太繁华或没有太多企业的地段,由于地理位置优越等原因,预计近几年会有较大发展,本次也做了升等或纳入征税范围的调整。
二、调整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调整后各等级范围说明详见附件《松原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说明》。
三、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执行时间
本次修改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松政发〔2012〕15号)中对征税范围的描述自本次修改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松原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说明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