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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松政发〔2007〕31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强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松原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力度,现就强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中省直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征收部门要按照《松原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收尽收、依法征收”。

  二、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不得随意减免缓,属于减免缓范畴内、符合政策要求、确实需要减免缓的单位或个人,要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缓,否则,一律征收。

  三、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照省、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合理征收。应享受减免政策的棚户区回迁户,需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属于开发性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足额征收。

  四、开展清理追缴陈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对2007年以前年度的陈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如实、准确计算好陈欠配套费数额,足额追缴,及时缴入国库。

  五、强化征收清欠追缴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久拖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部门将按照《松原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处罚无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未竣工的建设项目,陈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和受理新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终检验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准其投入使用。

  六、征收、清欠追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按照《松原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要全部足额上缴财政,做到收支两条线。

  七、要切实强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做好征收工作,财政、公安、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市政府下发的文件、纪要与本通知发生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松政发〔200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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