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保障老年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宿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就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列入本次调整范围,待遇调整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待遇标准
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5元,其他各县及市经济开发区、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参照桥区标准执行。村(组)集体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三、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部署,认真落实,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区、各开发区要以本次调整待遇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使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全面推动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