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等区域使用洁净煤的通告
为加强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燃煤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等区域使用洁净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为洁净煤使用区域。
二、洁净煤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原煤及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型煤、洗选动力煤和配煤等燃料。
三、在洁净煤使用区域内,市政府对洁净煤价格实施补贴。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洁净煤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四、城六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使用洁净煤的责任主体,组织乡镇(街办)、社区(村委会)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洁净煤使用工作。对销售、使用原煤及不符合要求燃料的经营单位、用户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