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快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快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依法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征收项目开始启动与作出决定实行“两轮征询法”。第一轮主要是对是否同意征收征询意见,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征收的,方可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第二轮主要是对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85%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鼓励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房屋征收与补偿,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政策优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鼓励就地就近购置房源,采用现房安置,实现搬迁“零过渡”。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严肃法定程序。启动房屋征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社会稳定风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都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进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经政府催告10日后仍不搬迁的,要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各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实施。
四、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会商制度。市政府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会商机制,研究处理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提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设立潍坊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制定征收政策、补偿标准以及全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明晰房屋征收补偿责任主体。各区政府是本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管理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健全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实行征收人员持证上岗,依法加快实施本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六、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标准、产权调换位置、补偿安置结果等重要信息,按规定程序公开,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诚信度,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阳光运行。
本意见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9日。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