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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 实施意见(试行)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理配置及利用,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创新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市场化改革和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导向,在市区范围内试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探索企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供地方式

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工业用地,鼓励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

(一)“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指以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的供地方式。弹性年期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有关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的出让年期。市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最高不超过30年,具体出让年期由属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

(二)“先租后让”方式。指确定一定的利用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租金并进行开发、使用和经营活动;租赁合同到期达到约定利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供地方式。本供地方式土地使用总期限不超过30年,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

三、供地程序和地价确定

(一)“弹性年期出让”供地程序。“弹性年期出让”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实施。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严格按照《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管理机制的通知》(温政办〔2014〕20号)要求,实施《项目管理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合同管理,并落实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二)“先租后让” 供地程序。“先租后让”按以下步骤实施:

1.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公开招拍挂成交后,用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期缴纳租金。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2.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期满前半年内,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管理合同》条款规定的指标进行达产验收考核;用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请达产验收。考核通过,可凭书面证明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后续年期的出让手续,出让年期按“先租后让”总年期减租赁年期确定。未能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不再予以办理后续出让手续,收回租赁土地。租赁期内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租和抵押;因企业自身原因确实不再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按比例扣除已使用年限部分后予以返还。

3.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回租赁土地时,对企业在租赁宗地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场评估后,由属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予以补偿,设备等其他投入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租赁土地收回后,可由规划部门重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实施招拍挂,重新供应土地。

(三)地价确定。土地公开招拍挂时,起始价由属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的起始价结合弹性年期确定,但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经年期修正后的价格。“先租后让”模式中租金按总中标价的20%确定,租金一次性缴清,竞买保证金可直接转为租金;出租期限届满并经考核验收通过,在签订剩余年期的出让合同时,土地出让金按总中标价减已缴租金确定。

四、用地履约管理

(一)明确利用要求。土地供应时,《项目管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利用的产业要求、环保要求、开竣工时间、投入产出标准(投资强度、产值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投入产出标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严格达产验收考核。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为实施达产验收考核的责任人,负责对《项目管理合同》约定要求的达标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未达约定要求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约定实施退出,确保土地合理有效利用。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相关考核验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工作应在租赁期限到期前完成,确保土地使用有效衔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达约定要求的用地单位设定一定的整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达产验收中仅税收指标未达标的,允许企业按税收指标补足差价,并视为验收通过。

(三)加强指导监督。市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属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项目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情况的指导,确保政策严格落实。

五、合同到期及续期

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受让人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自2016年9月10日起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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