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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水平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垦造耕地、标准农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耕地保护水平,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和《关于印发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0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一)严格立项选址。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规划选址,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垦造为耕地。项目选址涉及“四边区域”(国省道边、铁路边、河道边、山边)、高山顶部、沿山脊线及其两边范围的林地,以及城区周边、重要公路、重要河流、铁路、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可视范围,必须要经过充分论证,不得任意立项;新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应当组织生态环保和水土保持评价,选址范围存在权属纠纷的,项目立项前要妥善解决好争议和纠纷。新建标准农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原则上要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整备区内。

  (二)规范分类实施。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土地整治项目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业主自行开发项目。政府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六项制度”(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业主自行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由业主凭农业种植经营计划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向县级政府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可由业主自行确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业主自行开发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确定业主自行开发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补助程序和监督考核。

  (三)严格项目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设计标准及规定,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土地整治项目设计要求和标准,并组织项目设计。项目申请立项前,由县级政府组织国土、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专家,对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和投资预算进行论证,对符合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的,进入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程序。要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管,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强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土壤地力标准。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制订完善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明确垦造耕地、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区资金补助政策,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业主自行开发项目、水田和旱地等实施差别化政策。垦造耕地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收入;标准农田建设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和标准农田指标调剂等收入;高标准基本农田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复垦区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指标调剂等收入。要进一步落实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按定额标准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严格按照工程决算和审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到位。

  (五)认真组织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组织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并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国土、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成果及项目开展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验收,严把项目质量关,验收内容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土地整治面积、土地整治项目质量、土地整治效益、土地权属、资金管理和项目管护措施等。对不符合项目验收标准、不按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的项目,要责令项目实施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六)强化后期管护。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垦造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签订后期管护合同。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对新开发的耕地项目,要建立垦造耕地地力提升专项资金,并纳入造地改田资金预算中,落实项目竣工后3到5年内新造耕地的承包耕种和后续管护。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规划管控,严格限定基本农田预留指标使用范围,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审批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重点做好已经报备入库的标准农田管理,将标准农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充分考虑标准农田布置、农业“两区”规划和“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区。规划调整完成后,除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占用外,原则上不再办理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标准农田易位审批手续。

  三、加快启动水田垦造工程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要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要实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要求,调整工作思路,提高年度任务中垦造水田比例,在落实垦造耕地项目时,能垦造为水田均尽量开发为水田。要全面调查梳理可垦造为水田后备资源,尽快启动垦造水田或者旱地提升水田项目建设。

  四、全力推进滩涂围垦垦造耕地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968号)规定,对2004年及以后开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开发垦造成耕地面积占实际围成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30%。要统筹安排围垦滩涂的布局与用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垦造耕地项目,严格落实滩涂围垦垦造耕地政策。按照“谁实施、谁受益”的原则,滩涂围垦垦造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收入和收益,全部由围垦业主单位支配。

  五、大力开展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开展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充分利用宝贵土壤资源,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和完善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具体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的,必须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按照“谁占用,谁出资”的原则,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资金,用地单位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实施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各类建设用地项目与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提升、中低产田改造、建设用地复耕等工作,综合考虑运距、技术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取土区、存放区和覆土区,统筹安排剥离、存放、覆土等各环节,确保剥离与覆土紧密衔接、高效利用。

  六、积极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奖惩结合”的要求,结合垦造耕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执法、农村宅基地制度建设、地灾搬迁等工作,利用耕保考核和卫片执法等手段,以高标准基本农田数量为基础,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为资金来源,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稳固粮食生产基础,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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