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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4〕6号)和《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3号),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档次的“升档”和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的相关政策。

  (一)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标准调整后,可按照新的缴费标准升档,但需按所选新缴费标准与原缴费标准的差额补足缴费金额,且其享受的财政补贴部分,只能按所选缴费标准对应的原参保时点缴费标准的30%确定。差额补足部分资金中的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财政补贴部分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

  (二)2014年4月1日前已征地批复,但在2014年4月1日后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参保时点执行的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缴费标准30%的财政补贴。但在“转保”时,只能按所选缴费标准档次对应的温政发〔2005〕63号规定缴费标准的30%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并折算缴费年限,财政补贴差额部分一次性按原资金列支渠道退回财政或该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三)在2014年4月1日以后征地批复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时,按照参保时点执行的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缴费标准30%的财政补贴。今后在“转保”时,只能按所选档次在征地批复时点对应缴费标准的30%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并折算缴费年限,财政补贴差额部分一次性按原资金列支渠道退回财政或该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四)列入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若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参保时点执行的缴费标准缴费,但其享受的财政补贴部分,只能按温政发〔2005〕63号规定的缴费标准的30%确定。

  二、对2014年4月1日前已征地批复,现已按照温政发〔2014〕6号标准升档或“转保”的被征地农民,对其中已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员,财政已垫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差额部分,应在三年之内按月从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中扣回,并按原资金列支渠道退回财政或该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对未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员,财政已垫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差额部分,应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办理保障待遇享受手续时一次性退回,并按原资金列支渠道退回财政或该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上述人员中已“转保”但不愿退还财政已垫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差额部分的,允许其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恢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已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及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还。

  三、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3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37号明确的未征农用地流转(下征)和已征未批复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可重新选择按温政发〔2014〕6号规定的标准缴费,财政补贴按所选缴费标准的30%确定。

  四、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及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相关问题妥善解决。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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