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西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负责全市改造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考核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招商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分类实施。根据我市棚户区的构成,充分考虑各项目特点,不局限于在单个地块找平衡,实施区域平衡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硬骨头”问题。统筹安排,协同配合,同步建设安置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减少重复施工,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四)依法征收,安置先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坚持“回迁安置是改造第一要务”,按照积极搬迁、平稳过渡、按期回迁、放心入住的要求完成搬迁和回迁安置工作。

三、改造目标

2014—2017年,全市完成4万户以上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按中省要求将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旧住宅区综合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改造三环内棚户区,加快推进集中成片(一般指50户以上或占地30亩以上)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危旧房旧住宅区综合改造。

本意见中棚户区是指西安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功能不完善、供热与供气等配套设施不健全,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由全资、控股、参股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区;危旧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类危房的住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

1.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将政府财政注入的资本金、配套公建收益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开发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契税等市级税收留成部分,归集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棚户区改造或亏损项目补贴。

2.增加财政投入。在中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基础上,市级财政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一定比例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贷款贴息。

3.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对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由市棚改办提供项目名单和具体配套意见报市建委,由市建委将道路、排水、路灯、绿化等项目在城建投资计划中统筹安排实施。对安置小区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按照“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原则,合理安排,确保同步交付使用。

(二)搭建资金平台。

1.各区应成立棚户区改造公司或利用现有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准备、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2.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通过联合发行改造金融产品吸纳社会资金并积极争取贷款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

3.鼓励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对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棚户区。

2.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安置面积与开发面积之比在1∶1.5以内的开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1.5比例的开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从事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进行适当减免。

4.企业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强化规划建设管理。

1.市规划局会同市棚改办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区域平衡、全市统筹的原则,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认真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

2.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建筑容积率等各项指标,不能因单个地块资金平衡问题突破规定容积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按照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依据调查摸底情况优化户型设计,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且每单元平层不得超过8户。

3.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群众住上放心房。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给。

1.市棚改办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和调查摸底情况,分年度拟定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和用地需求,报市政府审定后,市国土局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2.棚户区改造要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范围、规模,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

(六)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凡实行实物安置的,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房屋征收补偿要依法依规进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个别被征收人要求超出补偿标准、诉求过高的,依法进入行政和司法程序。

(七)规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凡位于我市的国有工矿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原则上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向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改造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实施;确无组织实施能力的,申请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改造项目法人实施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根据主管行业要求安排改造。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棚改办是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税务、市政、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完善机构、强化力量,做好调查摸底、项目包装、前期准备、方案编制、资金筹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管理、回迁安置及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棚户区改造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创造公平、公正的改造环境,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照目标责任书,采取“市、区、街”三级联动机制,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四)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强督查力度,对工作不落实、进度跟不上、措施不到位、回迁不及时、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的单位进行问责。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4年3月8日起施行,对已经取得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批准实施方案执行;城中村改造项目继续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发5号.gd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www.yuanbocq.com/xian/20181204/2103.html
友情链接: 拆迁律师 刑事律师 拆迁补偿标准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