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相关部门:
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垦改革发展的关键举措,是维护农垦国有土地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依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为确保2018年底全面完成我盟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对于国有农牧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实施统一登记,办理登记手续。除已经有明确出让手续的,一律按照划拨土地登记。土地、房屋等不能提供其形成证明材料的,采取自我举证,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方式即可,一并在登记申请时提供。居民住宅用地确权登记面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对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二、耕地数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以国土资源部确认的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准。新增耕地(新增耕地是指实地现状为耕地,但在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成果里不是耕地的地类)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农垦主管部门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农牧业主管部门对林地和草地调查成果进行相关信息完善及权属审核。对权属信息审核无误、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待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四、兴安农垦是全国农垦系统土地资源资产化的示范点和内蒙古自治区农垦国有土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示范点。为支持兴安农垦集团化改革,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进程,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国有农牧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不动产登记费用。
五、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精神,针对我盟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际,为方便业务申请和办理,加快登记发证效率,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设置绿色通道,专人专办,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确保该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