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雨城区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更好地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办发〔2014〕4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市棚户区、其他危旧房棚户区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雨城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总体需求,统筹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要求等因素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规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公平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及相关事项,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 雨城区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雨城区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由市政府授权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或其他棚户区改造组织管理机构作为购买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组织等社会力量。若为政府原融资平台,必须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搬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收搬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住房小区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年度规模,根据雨城区中心城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结合上级批准的棚改计划以及市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雨城区中心城区纳入棚改规划的年度棚改任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确定购买内容与标准并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公告信息。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告棚改服务购买内容、规模、棚改承接主体的条件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三)确定承接。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中标金额、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地注册独立的项目管理公司。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实际要求和合同约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雨城区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统筹协调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改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负责筹集雨城区中心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不含雨城区承担的项目),并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和财政性资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及时向购买主体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中相关部门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总规模及年度规模,编制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规范购买服务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推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发展动态等信息,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名山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和其他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