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烟台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农村改革,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以1:5000或大于1:5000比例尺为基础图件,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依据。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它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村庄地籍调查比例尺采用1:500。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3月底前)。
1.设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的烟台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唐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编制方案。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调查确权定界意见,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
3.调查准备。全面搜集整理1:500和1:5000及以上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划图,以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印制调查表格;购置相关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
4.人员培训。结合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指界、GPS定位技术操作等。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等成果,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力量,统筹安排,抓紧公开招标选择具备甲级测绘资质的作业队伍,工作量大的县市区可划分2-3个标段,确保按时完成调查和发证任务。
(二)试点阶段(2012年3月底前)。选定4个具有代表性的村庄展开工作。完成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拟定,完成界桩制作,成立由村、国土所、作业单位组成的调查小组;按照拟定方案、技术路线开展试点的外业调查和地籍测量;完成试点村庄内业建库工作,并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数据库进行整合衔接,利用整合后的数据库进行系统发证试运行。
(三)实施阶段(2012年3月-2013年10月)。
1.权属确定。按照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部署,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与组织落实。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址拐点,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所有权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划分地籍区,进行统一宗地编码,制作地籍图和宗地图,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3.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集中编绘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汇总以各行政村、乡镇(街道)、县市区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生成调查统计表册。
4.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各地土地登记机关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初审意见。权属审核完成后,以调查区域村庄为单位,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期为15天。
6.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以上政府审批。
7.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街道)农民集体,由乡镇(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8.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上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进行验收总结;2013年11月-2013年12月上旬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验收总结。
1.成果资料管理和数据汇总。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其中土地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总结检查报告上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相关经验,围绕村镇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性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全力做好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加大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质量管控。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管控。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相关材料及证书中可只标注土地所有权人、地址、地号、图号和土地总面积,不再填写“其中地类面积”。严格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全面、完整和规范。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发证工作的认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开展进度通报和督导检查。
附件:烟台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烟台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爱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建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建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刘振晓(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李洪仓(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永政(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永平(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
杜伟平(市规划局局长)
邹长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义海(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
杨 明(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周 旦(市林业局局长)
刘立新(市法制办副主任)
孙国斌(市信访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