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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

营口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市区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要相一致。站前区、西市区为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而制定出台的优惠奖励办法,须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站前区、西市区一律不准自行变通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或出台优惠奖励办法。
  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站前区、西市区相关部门组织房屋拆迁地块评估测算工作,科学合理确定房屋评估标准,提出合理准确的拆迁成本概算,作为市政府出让土地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按行政区域委托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评估工作的管理,对不具备评估资质和虽具备评估资质而工作不负责任的评估单位,不得委托其从事房屋评估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单位,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动迁居民临时租房补助费每户每月提高到300元,超期回迁的每户每月提高到600元。对超期回迁的被拆迁居民,进户费的收取,按应回迁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商业用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同一地理位置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五、对历史遗留企业办公用房改为住宅,产权人要求按住宅安置的,按照拆迁上年市区人均居住面积给予安置。
  六、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民企职工及个体工商业者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上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补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和工商业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个月的补助费。由职工和个体工商业者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拆迁实施部门领取。
  七、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站前区、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既要搞好城市改造和建设,又要正确处理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发的矛盾,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因不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工作不负责任而引发社会矛盾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站前区、西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努力做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
  八、老边区参照本意见执行。“退二进三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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