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永州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

永政发〔2016〕1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补充(暂行)规定》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为积极稳妥解决《永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主城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具体区域范围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版为依据)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二、房屋置换安置 

(一)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方式的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等价值”原则及安置小区周边房屋评估价、安置小区建安成本价的评估结果确定需房屋置换安置人均面积标准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购买安置房时应合理选择房屋(套)安置房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安置房的楼层价差安置房以每栋房屋楼层的中间层(房屋总层数为偶数的,取中间两层中的较上一层)为标准层(建安成本均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1层相应增加或减少15元的每平方米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中间标准层房屋价计价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足购买人均45平方米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时,将给予被征收人费用补足 

(五)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将给予一次性物业补助3600元/人(1200元×3年) 

(六)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顺序号之和作为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以腾空房屋顺序号在前者优先选房 

(七)被征收人在本经济集体组织土地上有多处合法房屋但未同时征收的只享受一次房屋征收安置,其它房屋只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三、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仅限合法建筑)征收过程中配合调查、自觉控违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给予以下奖励 

(1)配合调查奖: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栋(户)房屋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合调查奖5000元。 

(2)自觉控违奖:被征收人没有违法改、扩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给予每栋(户)自觉控违奖10000元。 

(3)根据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主) 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签订协议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按合法正(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腾空房屋奖励 

上述奖励在房屋拆除腾地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付。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四、违法建筑自拆劳务费 

(一)2012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并公告)对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实施征收的给予自拆劳务费:砖混及钢混结构自拆劳务费200-350元/㎡,简易棚及砖木结构自拆劳务费50-150元/㎡具体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二)2012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五、其他情况 

(一)在1997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证建筑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占地、建房面积限额标准条件的无证建筑,按正房面积补偿额给予规定比例处罚后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参照正常建筑补偿,不签订协议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占地面积限额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建房面积限额具体标准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4人以上户(含4人)的建筑面积限额为30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下户的建筑面积按人均75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严格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23条的规定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市人民政府组织“六堂会审”确认的安置对象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施行永政发〔2013〕28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本规定实施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或已实施具体征地尚未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规定实施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http://www.yuanbocq.com/yongzhou/20181211/2504.html
友情链接: 拆迁律师 刑事律师 拆迁补偿标准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