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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永州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2〕1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冷水滩、凤凰园城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支付征收补偿资金的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产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授权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日常工作。

  第三条  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由项目建设方筹集、缴存的用于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和开展相关工作的专项经费。

  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六)与房屋征收相关专业费用。

  第四条  市征收办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五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预付一定工作经费至市征收办,用于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前期工作。

  第六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概算预审实施单位依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登记总表》及正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数据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表》,经该项目建设单位认定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属政府投资项目需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  项目建设方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概算预审的正式补偿资金足额缴存至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定专户。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资金按期房建设进度分批拨付;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项目建设方应提供产权调换楼盘表,交市房屋征收部门监管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抵减相应补偿资金。

  第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市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实施单位预拨不超过预审金额的20%的启动资金。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进度情况拨付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资金征收实施单位申拨资金需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及相关资料并填写《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申报表》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申报表》拨付资金。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偿对象。

  第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提取和拨付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经批准可用于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检查市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财政、审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零陵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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