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户型设计要创新理念,力求在有限的空间内,寻求最佳舒适度。新建安置住房的套型,既要注重现实性,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满足搬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具有前瞻性,保持住宅户型和功能的拓展性,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在符合安置对象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以普通住房套型面积为主,适当减少大户型安置住房。纳入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抓住国家、省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契机,科学编制规划,落实政策措施,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型面积标准,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安置房源,促进民生保障和人居环境改善。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