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此次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4 |
中卫市 |
中卫市沙坡头区 |
5 |
Ⅰ |
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柔远镇、东园镇所辖在东靠广申大道,西靠迎四街,南靠黄河,北靠三一支沟的区域。 |
38451 |
576765 |
|
Ⅱ |
镇罗镇、东园镇、迎水桥镇所辖灌区,柔远镇、文昌镇、滨河镇Ⅰ区外所辖区域。 |
36520 |
547800 |
Ⅲ |
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所辖引黄灌区。 |
34880 |
523200 |
Ⅳ |
宣和镇、永康镇和常乐镇扬黄灌区(南山台子),迎水桥镇山区。 |
26940 |
404100 |
Ⅴ旱耕地 |
香山乡、兴仁镇。 |
6160 |
924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
市、县(区) |
区片(域)数量 |
区片(域)编号 |
区片(域)范围 |
征地补偿标准 |
备注 |
元/亩 |
元/公顷 |
4 |
中卫市 |
中宁县 |
5 |
Ⅰ |
县城主城区(北二环以南,南二环以北,西二环以东,东二环以西)。 |
38400 |
576000 |
|
Ⅱ |
滨河北路以北,包兰铁路以南,西至张台田庄子路,东至史营路;高干渠以北,南二环以南,东二环以西,西二环以东。 |
34600 |
519000 |
Ⅲ |
县城规划区以外的老灌区。 |
31400 |
471000 |
Ⅳ |
扬黄新灌区(大战场镇)。 |
26600 |
399000 |
Ⅴ旱耕地 |
喊叫水乡、徐套乡。 |
6240 |
93600 |
海原县 |
2 |
Ⅰ |
水浇地 |
县城规划区、海兴开发区。 |
22974 |
344610 |
|
旱耕地 |
17650 |
264750 |
Ⅱ |
水浇地 |
李旺镇、七营镇、三河镇(海兴开发区以外区域)、高崖乡、海城镇及海城街道办(县城规划区以外区域)、西安镇、关桥乡、贾塘乡、树台乡、史店乡、郑旗乡、甘城乡、甘盐池管委会、关庄乡、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李俊乡。 |
20786 |
311790 |
旱耕地 |
7904 |
118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