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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府发[201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府发[2012]6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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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域内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负责承担市域内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的统筹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管委会)无自行开垦条件,但已完成“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开垦费,安排异地新增耕地指标实现耕地补充。
二、各区(市、县、管委会)须将已流转尚未使用的异地新增耕地指标向市土储中心申请备案。同时,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已签订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协议书》及相应的资金支付凭证。只签订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协议尚未支付资金或在2011年11月以后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流转的,不予备案。
三、使用异地新增耕地指标作为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各区(市、县、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手续时,需有市土储中心出具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意见函。使用本地自行开垦的新增耕地指标作为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各区(市、县、管委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手续后,应将指标使用情况报市土储中心备案。
四、市土储中心负责筹集资金,对各区(市、县、管委会)申请备案的异地新增耕地指标进行收储,并将收储的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市级统筹管理使用。
五、市土储中心要做好全市新增耕地指标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形成市、县两级的新增耕地指标信息联动。市域内的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统一由市土储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向省内其他市(州、地)进行购买(或委托开垦),各区(市、县、管委会)不得再自行购买异地新增耕地指标(或委托开垦)。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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