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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筑府办发〔20145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4〕56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扎实平稳有序推进,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中暴露出程序不尽规范、征收前的摸底数据不准确和奖励与补助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阳光征收”,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与备案工作
(一)征收计划编制要求
1各区(市、县)应按照市、区(市、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公共利益类别;
(3)项目地点;
(4)征收房屋面积、性质与户数;
(5)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及资金来源;
(6)安置房源保障;
(7)其它事项。
(二)征收计划备案要求
1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须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还须报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征收工作指挥部)备案。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当年在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房屋征收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送备案。
2在报送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者相关材料;
(2)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4)纳入市、区(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严格审核房屋征收申请要件
房屋征收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房屋征收申请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者相关材料;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四)纳入市、区(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征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严格遵循法定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市有关规定与要求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确保房屋征收程序正当和征收工作公开、透明。
四、扎实做好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登记、数据信息录入和抽查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须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摸底结果及时录入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二)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对已录入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被征收房屋调查摸底结果,须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立即提出限时修正意见。
(三)被征收房屋调查摸底结果须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与统筹备案工作
(一)制定科学、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1房屋征收的目的及范围;
2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户型等;
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三)强化征收补偿方案的统筹工作
各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报同级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的同时,须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须报市征收工作指挥部。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市征收工作指挥部要重点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统筹,对方案存在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经修改或调整后方能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报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建设单位的房屋征收申请书、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的调查摸底结果、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被征收房屋价值整体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
(四)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备案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示30日并已修改完善后,须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须报市征收工作指挥部,由市征收工作指挥部组织市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报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时,需同时提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旧城区改建项目,方案经过听证程序的还需提供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相关材料。
六、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的保障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县)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要足额到位,其中货币补偿金额于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前的首次专户存储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总成本的30%,专款存入房屋征收专户监督使用;实物补偿量按建设项目的被征收房屋量实际测算落实到位。
(二)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到位、存储、使用情况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补偿费用的安全与合规使用。各区(市、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须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1货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由存储部门出具书面的专户存储证明。
2安置房源备案,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安置房源为期房的,提供房源清单及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和房屋单体规划平面审批图,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2)安置房源为符合交付条件的,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房源清单、房屋单体规划平面审批图,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若安置房源系购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合同。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需要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有特别要求的,必须存储于指定的专户。
七、扎实做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五个方面逐一分析预测出现不稳定的问题,认真、扎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各区(市、县)编制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同级风险评估专家库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八、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网上签订与备案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行网上签订与备案制度,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房屋征收管理系统签订补偿协议,并及时将网签协议上传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九、扎实抓好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房屋征收劳务、测绘调查及评估机构的备案公布与考核工作
(一)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专业知识,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做好相关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在我市从事房屋征收劳务的机构,须向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备案;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房屋征收劳务机构名录库,并核发相关备案证明。
(三)从事房屋征收测绘调查、评估的机构须向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备案,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备案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能提供持续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调查、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
十、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加强成本核查工作,严格控制房屋征收成本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服务,确保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规范化;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的,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责成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须及时通知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立即停办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审批手续。
(四)规划、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贵阳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管理规定》(2012年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大力加强对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办理城镇房屋用途变更。
(五)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园林、法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好房地产评估报告的鉴定工作;加强对房屋征收拆除单位及其拆除工作的行业监管。
(六)市城管部门要加大力度,监督指导全市拆违控违工作,把拆违控违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抓实,对违法建筑进行彻底排查认定,区别情况,明确政策,集中全力开展拆违工作,并实时监控,防止抢建、抢种行为发生。
(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须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认真做好征收前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及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八)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到位及存储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九)审计部门要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与审计;市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审计部门审计工作的指导,并要做好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经审计部门审定,对不按补偿方案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未按规定进行确权、非住宅确定依据不充分等情况导致征收成本增加的,增加部分由负责征收的政府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市督办督查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办督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和执行相关规定与要求等情况进行督查。
(十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对失管、失教、失察等责任,严格问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落实保障并规范使用工作经费,确保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房屋征收工作所产生的工作经费列入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总成本。工作经费包含调查摸底及抽查费用、评估费用、劳务委托费用、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用、网签协议复核备案工作费用及其它费用等,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控制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4%,由房屋征收部门统筹使用。
十二、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构、配备和充实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职能,为顺利开展征收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机构保证。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到思想和行动的统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抓好相关工作,从工作机构、工作职责、政策规定三方面予以落实,并相互配合,协同抓好房屋征收工作。
 
附件:1.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2.贵阳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1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与备案阶段
各区(市、县)按照市、区(市、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当年在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房屋征收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送备案。
二、房屋征收申请阶段
项目业主向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当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批后,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意见。
三、房屋征收决定前期相关工作阶段
(一)发布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范围确定后2日内,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拟征收房屋的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入户调查登记时间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征收部门书面向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通知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户口迁移及分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临时搭建、装饰装修、广告设置、土地权属登记、房屋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调查摸底及结果公示
根据征收启动公告确定的时间,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状况、房屋的附属物及设备、土地状况、家庭人员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房屋所有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异议人。
(四)调查摸底数据信息录入和抽查
征收部门在调查结果公示完毕后3日内,将调查摸底数据录入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须对已录入房屋征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调查摸底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立即提出限时修正意见。
(五)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需要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进行认定的,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在2日内拟定书面报告,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认定后2日内,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材料的备案
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须将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并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征收公告发布后7日内,征收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以及《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通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八)房屋评估结果公示、复核及鉴定
征收部门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的初步评估结果后,应于2日内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论证、统筹、公布及备案
征收部门在调查摸底结束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及时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同时,须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统筹(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须报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指挥部),对方案存在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经修改或调整后方能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论证后,征收部门根据论证结果在3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征收部门应在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
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5日内,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按程序逐级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2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示30日并已修改完善后,须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十)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论证阶段应同时征求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经同级风险评估专家库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含10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含500户)至1000户之间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发布征收决定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阶段
完成上述工作后,征收部门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后,征收部门应于2日内在征收范围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适时在网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纠纷处理阶段       
(一)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
1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征收部门应及时拟定《征收补偿决定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作出补偿决定后,征收部门应在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书应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由征收部门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拟定诉讼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被征收房屋的交付与拆除阶段
被征收人履行协议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及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应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拆除。
七、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及公布补偿情况阶段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附件2
 
贵阳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2〕4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从事房屋征收中介服务的机构从培训考核、行为规范、备案准入、建立信誉档案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强化提高和规范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从事房屋征收的专业性服务(劳务)机构(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劳务机构)在职在岗、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须参加上岗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能熟练掌握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有关业务知识,并持证上岗。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今年内要分期分批完成全市首次上岗业务培训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参加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上岗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核发《房屋征收业务培训合格证》。
(四)房屋征收劳务机构工作人员经上岗业务培训合格后,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屋征收上岗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一次,并接受年终考核。
1房屋征收劳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工作于次年一季度前,由市、区(市、县)两级房屋征收部门完成,即:
当年从事过房屋征收劳务工作的,须经所涉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初次考核后,由房屋征收劳务机构统一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初次考核结果、《房屋征收上岗证》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报送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未从事房屋征收劳务工作的,由房屋征收劳务机构统一提交整体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2房屋征收劳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1)在征收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3)在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总户数中,群众有效投诉率超过5%的;
(4)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房屋征收上岗证》。其中因(3)、(4)情形被注销的,经整改并再次培训考核合格后,可重新予以核发。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亮证作业、接待和走访须两人以上在场;
(二)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按程序规范操作;
(三)办事高效,服务优质,遇事不推诿、敷衍了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五)不做损害国家、集体、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六)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七)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八)不与被征收人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
三、加强对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本市房屋征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愿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而从事房屋征收劳务、测绘调查、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了提高和规范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与行为,实行审核备案与公布名录、信誉考核、惩处机制等管理制度。
(一)审核备案与公布名录
1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备案: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未获得《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委托、推荐或指定其承担或实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相关业务工作。
(2)《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须重新向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备案予以核发。备案后,两年以上未开展房屋征收相关业务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受理备案登记。
(3)注册资金、出资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等发生变更的,在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后,须向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重新核发《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明》。
(4)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本市注册的测绘调查、评估机构还需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相关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征收劳务机构不少于30名、且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的工作人员名册及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征收测绘调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其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证明;征收评估机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证明、评估师名册及其职称证明;
④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取得《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明》后,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录入名录库,其中征收测绘调查、评估机构须向社会公布。
(二)信誉考核
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核予以备案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须建立信誉档案,从执行房屋征收规定、履行征收业务委托合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接受培训等方面,对其社会评价度、综合实力、服务水平、职业道德、遵守行为规范等信誉情况,实行动态跟踪、适时记录和年终考核管理。
1平时以向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及被征收人了解与询问或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报送情况的形式进行信誉考核并适时记录;
2结合平时信誉考核的适时记录情况,通过提交书面年终工作总结、建设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信誉度年度考核;
3未开展房屋征收相关业务工作的,提出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4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予以注销备案登记、剔除备案名录库:
(1)擅自或变相将房屋征收有关业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2)有违规操作、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3)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4)超出房屋征收委托合同约定权限行为的;
(5)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业务挂靠的;
(6)征收劳务机构未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征收工作的;
(7)包庇、隐瞒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
(8)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9)在房屋征收活动中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的;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严格责任追究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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