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遏制全市农村地区公路两侧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双违”)现象持续蔓延势头,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地区公路两侧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64号)要求和《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鹤发〔2014〕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农村地区公路两侧“双违”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治理,有序推进
本次治理范围主要是农村地区国道、省道和县道建筑控制区向外100米内的范围。按照“先止乱、再清理”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集中止乱阶段,2015年1月底前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开展治理“双违”专项行动,立即叫停所有“双违”行为,坚决制止新的“双违”行为发生。对正在违法占地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对在建的违法建筑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或继续建设的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时间为2015年2月至2017年底,各县区要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建章立制,分类治理,经过持续努力使治理“双违”成效显著,用地和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沿路风貌明显改善。具体要求参照豫政办〔2014〕16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鹤壁市开展农村地区公路两侧“双违”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副市长朱言志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牛海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赵成先任副召集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地区公路两侧“双违”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成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治理“双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双违”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完善工作联动推进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双违”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置办法,细化工作推进保障措施。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公路两侧用地、建房的审批管理,对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双违”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玩忽职守、违规办证的工作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治理“双违”期间顶风抢占、抢建的,要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各执法主体要采取联合行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治理“双违”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三)严格督导问效。市政府成立5个治理“双违”工作督导组,第1督导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督导淇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第2督导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负责督导淇滨区、开发区。第3督导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督导浚县。第4督导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督导山城区。第5督导组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督导鹤山区。各督导组定期将督导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双违”现象持续蔓延的县区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及建议组织处理等措施,促进治理“双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