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分配入住管理的通知
文号:平政〔2013〕37号 索引号:005452065/2013-00038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8-02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8-02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整合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解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平顶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平政〔2006〕69号印发)和《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平政〔2005〕13号印发)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指导各县(市)和石龙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各县(市)和石龙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开展申报、审核工作。
三、凡在本地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城镇家庭,经本人申请和社区、街道、区三级核查,可以按廉租住房的标准缴纳租金。
四、经济适用住房除续建项目和已批项目外,不再新批和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停止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后,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经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居住证),或者养老金缴存证明、经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
(三)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
(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私房租赁合同或私房借住证明;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还应出具本地城镇户籍证明和有关收入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制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审批时限不应超过50个工作日,各县(市)和石龙区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员相对集中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也可经批准后统一组织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七、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避免闲置、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区域分布,定期并就近向保障对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应在分配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或社会媒体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合同制管理,住房保障部门下设的管理机构负责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赁面积、楼层朝向、设施设备、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违约处罚、腾退住房以及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费用缴纳等事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予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办理退出手续。
九、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等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定期审核工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联合审查情况,应及时清退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存在转借、转租、擅自调换、装修承租住房,改变用途、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闲置或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情形的承租家庭和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或人员不愿退出的,可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退出住房保障范围。对于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人员,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制定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同地段房屋市场租赁价格的7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一次,或者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通过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和社会媒体向社会公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未统一调整之前暂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以及投资补助等。
十二、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突发应急抢修、日常维修养护以及大、中修年度计划申报和预算报批等制度,所需资金统一从市、县级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列支。对房屋内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十三、住房保障部门可通过适当发放补贴的方式鼓励有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托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规范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纳入所在项目统一进行物业管理。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小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物业服务工作。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从事小区内物业服务工作的,在定期审核时,可先行扣除物业费及实缴租金后再计算家庭收入。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