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在破解土地制约难题、加强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资源环境日趋紧张、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下,部分县(市、区)仍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业集聚区为主要载体,以工业建设项目为工作重点,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示范创建为目标,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提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理,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加强规划管理控制。做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支柱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原则上新建工业项目要在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集中布局建设。鼓励城区和县城镇内不符合规划要求、发展空间受限、存在环保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区”等方式,搬迁至与企业发展有关联的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对搬迁腾出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将各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盘活低效建设用地、高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等工作挂钩。年度新增工业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调控,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工业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内符合主导产业要求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占地面积小、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三)加强产业集聚区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上,市域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比例高于50%,县域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比例高于60%。产业集聚区要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行政管理、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
二、严把项目用地关,提高工业用地供应标准
(一)实施工业用地预审核制度。凡拟用地规模超过200亩的,由项目所在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就项目用地规模、产业门类、推进计划、建设工期、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科技创新等进行综合论证后确定用地意见,并将意向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投资强度等条件,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纳入政府出让方案。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适合入驻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得单独供地。
(二)提高工业用地供应标准。新建工业项目规划用地要符合或高于国家、省发布的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原则上,产业集聚区内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达到28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高于1.2,建筑密度高于6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区域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项目建成达产后,产业集聚区内工业项目每亩产值要达到416万元/年,亩均税收高于20万元/年,其他区域每亩产值不低于3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年。
(三)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建立土地阶梯供应机制,对以区中园、分期实施等形式建设的项目,要结合投资和工程建设进度,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分批供地。首期供应土地到期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达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依照规定暂停办理下一期用地审批。用地规划预留时间原则上一般项目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不超过5年。
实行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年期为20年,出让年限届满后,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综合效益、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情况,依法采取有偿协议方式,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省、市重点工业项目,经有批准权限的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出让年期为20-50年。工业用地出让后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市、县级政府或其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四)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依照产业定位、行业要求,合理确定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和规模,鼓励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多层和高层标准厂房,积极引导投资规模小、生产周期短的工业项目,采取租赁等方式集中入驻标准厂房。原则上,市域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5%,建筑容积率高于1.6;县域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36%,建筑容积率高于1.3。
三、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一)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在约定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按照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动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的,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闲置土地处置。
(二)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对违反或达不到用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用地消减、无偿收回、限期开发、协议收购等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回购清退工作,逐步使用地效率较低的企业退出产业集聚区。
(三)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开展批而未用、低效闲置和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圈占土地、擅自改变用途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推进机制
(一)强化主体责任。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要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研究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水平。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加强协调联动。建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协调议事机构,统筹推动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三)建立奖惩制度。完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挂钩。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的县(市、区),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利用程度较低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四)开展示范创建。按照《河南省创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43号印发)中的创建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市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指导各产业集聚区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争取更多的产业集聚区进入全省示范创建名单,为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典型示范。
(五)鼓励改革创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奖惩激励办法。要善于利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大胆创新,引导市场主体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土地,为我市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发展提供要素保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