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城区城市建设部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市城区城市建设部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通知
濮政〔201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合理划分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各级提升城市功能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分级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城市建设部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一)标志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二)自来水管网建设补贴及居民水价补贴。
(三)供热管网建设补贴及居民供暖补贴。
(四)天然气管网建设补贴。
(五)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补贴。
(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补贴。
(七)城市公共交通补贴。
(八)红线宽度45米(含)以上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城市道路超出行政区划边界的部分,按照市统一规划实施,支出责任由有关县承担。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雨水管网、供水管网、供热管网、供气管网、绿化、路灯等。
(九)中心广场、颐和广场、安康苑广场、德胜公园、濮水公园建设及运行维护等。
二、区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按各区现行实际管辖区域,分别承担: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达到净地条件。
(二)红线宽度45米以下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除中心广场、颐和广场、安康苑广场、德胜公园、濮水公园以外的广场、公园绿地建设及运行维护。
(五)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等。
三、实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2月27日